谁该为路面污染买单
发布日期:2010-08-10 作者:李书华律师
案情:
2008年5月17日16时45分许,驾驶员汪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由徽州区岩寺镇驶往歙县,在途经省道215线214公里处,与许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死亡、许某及该客车部分乘员受伤,两车严重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同时造成了该路段公路路面被玻璃渣污染150平方米,柴油腐蚀90平方米的公路污染。交通事故发生后,歙县公路分局路政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拍摄图片并作勘验检查笔录,向事故双方当事人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县交警也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勘查、调查取证。
经过歙县交警大队认定,汪某、许某的过错行为均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事宜,已由歙县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也达成了赔偿协议。
观点:
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损坏的公路,由安徽省歙县公路分局负责管理、养护。
观点一:公路的路产是国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因汪某驾驶的低速自卸货车与许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损坏,两车的保险公司应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中承担赔偿责任,两车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许某驾驶的中型普通客车系执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其赔偿责任应由该车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承担。死者汪某系低速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
观点二:公路损坏赔偿,其收费标准有皖价费[2000]371号文件为依据。该文件《关于公路、公路设施的占用、挖掘、损坏赔偿收费有关问题的函》,明确规定因路产损坏程度原因,对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路产损失赔偿有争议的,可委托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文件附有具体的收费标准。为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歙县公路分局专门委托歙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现场鉴定。2008年6月24日,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鉴定受损公路损失8760元,评估费300元。
起诉:
为了切实维护路产路权,确保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歙县公路分局在多次向汪某和许某双方的利害关系人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第73条、106条,《公路法》第85条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聘请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08年6月30日向歙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某驾的中型普通客车实际所有人方某、登记所有人黄山杭徽长远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公司,而低速货车实际所有人汪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登记所有人歙县平安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黄山营销服务部)赔付原告(歙县公路分局)由事故造成的公路损失费8760元、评估费300元,合计906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判:
审结接到起诉后,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审理,并于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和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此案的特殊性,歙县人民法院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期望将矛盾在法官的主持下化解在法庭之上。经过法官的依法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汪某和许某的利害关系人分别赔付歙县公路分局公路损失费2100元,两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赔付369.80元和480元。以上赔偿费均于2008年9月底履行完毕。
案件启示:
启示一:公路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保障,是国家财产。一旦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路面污染和腐蚀等损害,公路部门义无反顾肩负职责,向当事人索取赔偿,必要的时候,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启示二:路政管理是公路管理机构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这是维护路产路权所必须,是保公路畅通所必须,也是树公路形象进而光大地域形象所必须。然而,由于路政管理工作点多、面广、线长,涉及范围大,具有跨系统、跨行业的特点,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这就需要公路管理部门注重加强协调与沟通,积极推进路政管理由部门行为向政府行为、由行业行为向社会行为转变,形成路政管理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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