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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权利之根的法理分析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形成农民问题的根本原因不是农民权利的缺失和农民对权利的淡薄,而是政府 缺乏对农民平等地尊重和关切。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为政府应该如何以及农民可以如何提供了立论依据,使政府在权衡农民的利益时能够定位自己的立场,而不至于对农民的保护仅流于形式上的口号和目前空洞的理论说教。只有平等地尊重和关切才能切实保障和落实农民的权利,这是农民的权利之本,权利之根。
【关键词】农民问题;原因分析;德沃金;权利理论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三农”问题一直制约着中国和谐社会的进程和发展,就农民土地问题一项而论,因征地补偿问题而造成农民上访案件有增无减。据最近五年的统计,由五个农民以上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全国大概有七万八千件,其中百分之三十五是农民维权,而农民维权当中百分之七十是因为土地征用补偿问题,由此造成的失地农民的其它问题层见叠出。因此,农民问题不得不再次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

  一、问题群的产生

  农民上访维权现象促使我们深究问题的状况,只有把握问题的状况,才能究其根源,从而面对问题能够做到有的放矢。概括起来,农民问题主要体现在农民权利缺失的现实状况,具体表现为:农民政治权利的缺失;农民经济权利的缺失;农民文化权利的缺失。此外,有学者进一步认为农民还存在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等等。因此,目前对于农民权利缺失的现实状况已形成基本的共识,但对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其对策确为同源异流,莫衷一是。如林兴初认为:“农民权利困境的产生是由于国家制度对农民进行了太多的限制,国家对农民一贯实行的是利益政治而非原则政治,往往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安排,是用制度对农民权利的合法性剥夺”;郭哲却认为,农民沦为弱势群体主要原因在于国家的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政策导致农民权利缺失状态;而季建业认为,农民权利缺失的原因一是农民自身的因素,如权利意识淡薄,小农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二是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差别政策对农民的歧视。总之,对原因的形成之说各式各样,五花八门。由于对形成原因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差异,所以,自然会影响到对问题解决的决策和思路问题。之所以当今农民问题一直悬而未决,笔者认为,关键在于对形成农民问题的根本原因探究,所以,本文立足于对形成问题的原因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找到问题解决的良方妙药。那么,形成农民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如何看待原因?原因项下应该持有什么立场?原因项下如何作为?

  二、原因分析与立场选择

  问题的形成有助于我们分析问题,并得出问题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农民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不认真对待农民的权利,即没有进行平等地尊重和关怀农民的权利。这就是农民权利问题的关键因素,也是农民的权利之根。因此,在提倡以人为本的国度内,“在法律上,表现为以权利为本;而在政治伦理上,则表现为以人权为本”。从权利根源来看,农民问题的形成并非为农民权利的缺失,亦非农民权利意识的淡薄,而在于政府对农民权利所持的态度。所以,从参与者的角度来看,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它要求政府对待其治理下的公民一视同仁,“权利理论只要求一个社会中的所有人都必须得到同等的关心和对待,所有人都必须成为政治社会的真正平等的成员”。这就是政府应该对待农民权利所持的立场和态度,也是政府合法性的根据所在。“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所以,农民的权利问题就与政府所持的态度紧密关联起来。那么,针对农民权利问题,我们的政府应该持有什么态度,其立场的理论根据是什么,对这一问题的落实和回答实际为对农民问题解决的一项策略的回答,这是问题之根。据此,笔者认为,应该坚持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作为我们分析农民权利问题的法理依据。所以,下步的说明就是对德沃金的权利理论的考查和分析,以此让政府获悉和明白自己所担当的角色以及应该如何作为。

  三、德沃金权利理论的考量

  怀疑者会反诘地追问,农民权利问题何缘于德沃金?这主要归功于德沃金能够把重大理论的观点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问题联系起来,从总体上说,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体现了一种适当的方法,“即在英美政治文化的信念和价值观念之下,对我们诸多的政治、法律和社会问题采取何种最合适的对策”。同样,“在英美文化背景中,为了解决类似的挑战而提出的权利理论,可否为中国面临的类似挑战提供借鉴呢?”答案是肯定的。

  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散见于其所著的《认真对待权利》、《原则问题》以及《法律帝国》等章节之中,因此,笔者只能简单梳理权利理论中与我国农民权利问题相关的内容,以展示其权利理论对农民问题的解决所带来的实际意义。

  (一)、权利的类型

  基于权利的内容以及适用对象等多个角度,德沃金区别了几种不同的权利类型:

  1、背景权利与制度化的权利

  德沃金认为,最重要的是两种形式的政治权利的区分:即背景权利与制度化权利。“背景权利是指那些以抽象形式论证社会所作出的决定的权利;制度化权利是指论证某个特殊的或特定的制度所作的决定的权利”,这样,“法律权利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别的政治权利,即对于法院在执行其审判职能时所作出的判决来说,是一项制度化的权利”。法律实证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只承认个人制度化的权利,不承认个人背景权利。而德沃金主张人们不仅具有法律权利这样的“制度化的权利”,而且具有“背景权利”,德沃金声称:“在美国,公民被认为享有某些反对他们政府的基本权利,某些被美国宪法规定为法律权利的道德权利”。在德沃金看来,背景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性权利,是公民“个人手中的政治护身符”,它先于明确的立法所创设的权利。所以,德沃金认为道德权利是强的意义上的权利。

  2、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

  在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关系中,德沃金是借助原则与政策之间的区别进行说明。德沃金认为:“原则的论据意在确定个人权利;政策的论据意在确定集体目标。原则是描述权利的陈述;政策是描述目标的陈述”。那么权利与目标是什么?它们之间有何区别?德沃金通过“麦克洛克林夫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一案中进行了说明,一审法院以原告无诉讼权利驳回其请求(理由是无先例可循),上诉法院维持一审结果,但对判决理由进行改判(即从政策方面考量,社群会因为允许那些情况的损害赔偿而变得更糟,如引起汽车社会保险费率调高)。这样,德沃金说明了原则仅指向个人权利,而政策指向集体利益和目标。在疑难案件的裁决中,德沃金主张限制政策在判案的具体适用,即“民事案件的司法判决,显然是而且也应该是因原则而不是因政策而产生的”。在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的份量衡量中,德沃金主张个人权利高于集体利益。他认为“我们对集体的关注应该起源于个人主义,而不是以牺牲个人主义为代价……正确的集体主义理论来自我们对自己的正确了解”,所以,个人权利从逻辑上讲是优于集体目标的,因为它“既是集体目标的一般权威的渊源,也是证明更为具体的权利对这一权威进行特别限制的渊源”。德沃金甚至进一步强调,“个人权利是个人手中压倒社会利益或对付集体目标的“王牌”,这种权利即使以维护社会普遍利益为由也不能予以否认和剥夺。因此,“权利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代表了多数人对尊重少数人的尊严和平等的许诺”。

  3、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

  在谈及权利理论对中国的适切性问题上,德沃金批驳了“个人应该享有比社会更高的道德优先权”这一价值观与中国文化是不相融的,中国是个奉行社会权利为本位的国家,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基本作用在于防止个人免遭社会的侵犯。德沃金认为这一观点存在重要缺陷,首先,个人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社会。社会中的政府与社会是不相同的,政府是一个集体社会的代理人,而不是社会本身;其次,误解了权利的概念和作用。社会不需要权利。权利的存在旨在防止集体利益过于优先个人利益;最后,混淆了法律保护与道德价值的不同作用。权利理论强调保护个人权利,因为需要特殊保护的是个人而非社会。所以,德沃金认为,社会没有权利,权利是针对与个人相对应的政府而言的。强调个人权利至上,反对以“社会权利”的名义来侵犯个人权利。

  (二)权利的内容

  对权利进行分类,试图说明公民个人拥有哪类权利。但德沃金的理论旨趣并不为公民个人的道德权利的观点进行辩护,相反,其讨论的是权利的具体含义和公民拥有什么样的权利。

  对于政府而言,如果要认真对待和尊重公民的道德权利,政府必须接受两个重要观念,一是人类尊严的观念,这个观念要求政府承认一个人是人类社会完整的成员;二是关于公民政治上平等的观念,它要求政府给予一个政治社会中的弱者平等的关心与尊重。这就是德沃金对道德权利所追求的具体含义。在此基础上,德沃金坚定地认为,在美国,社会政治据以成立的合理性就在于国家或政府能平等地关心和尊重其治域下的公民,即公民有获得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就是权利之根,“是政治道德上的设准或公理,所有的其它的权利都是从这里推导出来的”。这种抽象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每个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同其他人所享有的或被给予的一样,同样分享利益和机会;第二是每个人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分享利益和机会的平等,而是在有关利益和机会应当如何分配的政治决定中受到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这是平等权利概念的根本要素。所以,当一个社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实际意味着否定人成为人的社会主体,不视为其为人;或者给予的关心少于对其他人的关心,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德沃金总结说:“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三)权利的辩护

  德沃金的权利理论一经提出,成为招致众多批判的标靶之一,“太多人都已经尝试着去解释Dworkin的种种观点究竟哪里不对?真的!太多人!只要读过诸多批评家之意见的人大概都应该会惊奇地问道:为什么Dworkin的这些被广大的人所拒斥的观点会获得这么大的瞩目”。一言以蔽之:“乃是因为他再一次尝试建立一个自亘古以来,不分法系、无数法律人永不死灭、也不愿意放弃的美梦,就是让法律成为一个‘封闭完美(无漏洞)的体系’‘,籍此,在排除掉法官个人武断、造法之空间的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及民权可以得到完美的保障”。确实如此,德沃金不仅尊重公民享有的个人权利,而且为其主张的权利进行辩护。

  1、公民个人有善良违法的权利。当人们服从法律与道德良知发生冲突时,公民有权利遵从自己的良知。德沃金认为该项道德权利是公民强意义上的权利。“我们称之为基本的那些宪法权利,如言论自由的权利,应该是在强硬的意义上反对政府的权利。这正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尊重公民基本权利的可夸耀之处”。政府只有在保护其他人的权利;或者为了避免一场灾难;或者为了获得一个明确重大的公共利益时,在必要时才可以废止这一权利。因此,我们必须切记德沃金所主张的“个人有善良违法的道德权利”是在美国现有法制下的一种道德权利,决不是颠覆美国法制和美国政府的权利。

  2、公民个人有高于集体多数人的权利。当公民个人权利与集体多数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政府必须对两者之间的权利进行权衡,作出正确地选择和处理。德沃金认为,政府就此应该保护比较重要的权利而牺牲比较次要的权利,即个人权利可以优先于多数人的权利。政府不能因为维护社会的普遍利益、多数人的权利而剥夺公民反对政府做法的个人权利的正当理由。“如果政府能够求助于一个民主的多数的权利来实现自己的意志,使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无效,那么,公民反对政府的权利的存在就岌岌可危了”。

  3、公民个人有优先社会权利利益的权利。社会有无权利涉及到传统法学理论中关于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争执,实际为我们今天所探讨的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关系问题。具体表现为两者权利何者优先。德沃金不承认社会拥有权利,公民的个人权利是针对政府而言的,不是针对社会。因为需要权利保护的是个人而不是社会。

  之所以公民拥有上述权利,是因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它不仅包括显明的法律权利,而且包括政治权利以及道德权利。即德沃金所陈述的“法条书”法治观与“权利”法治观。前者指适用于全体公民的公开法条书中明确记载的法规,后者指公民具有相互尊重的道德权利和义务,公民具有反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利。

  四、借鉴意义

  笔者通过对德沃金的权利理论的展示,试图说明农民问题形成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农民权利的缺失和农民权利的淡薄,而真正的原因在于政府对农民权利的漠视,没有平等地尊重和关切农民,以至于导致农民系列问题的产生,如农民作工的同工不同酬,农民土地的同地不同价,农民生命的同命不同价,农民小孩的同学不同育等等。只有探寻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作为执法的政府就能够明白自己所承担的角色和权衡农民问题所持的立场,而不因为政府借口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多数人的利益去牺牲农民个人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德沃金的权利理论给了我们拨开云雾见晴天的立场定心丸,他告诉了政府应该怎么做,同时也提醒了农民可以怎么做。这样看来,本文的写作意义突出强调农民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却是一种明智选择,而由此借助和展示德沃金的权利理论来重新定位政府的行为可谓良策之举。
 
【作者简介】
罗时贵,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艾衍慧,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注释】
[1]参见陈洪连:《当前农民权利缺位与失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载《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2]参见季建业:《农民权利保障与新农村建设》,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3]林兴初:《公正视野中的农民权利》,载《理论与改革》2007年第2期。
[4]参见郭哲:《农民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的人本发展观视角》,载《求索》2006年第9期。
[5]同注2。
[6]徐显明:《和谐权--第四代人权》,载《人权》2006年第2期。
[7]【美】罗纳德·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中序言第16页。
[8]同注7,第273页。
[9]同注7,中文版序言第4页。
[10]同注7,中文版序言第5页。
[11]同注7,第132页。
[12]同注7,导论第7页。
[13]同注7,第255页。
[14]同注7,导论第7页。
[15]同注7,第129页。
[16]1973年10月19日下午四时许,麦克洛克林太太的丈夫与四个小孩在英国发生一场车祸,下午六时许,她从邻居获得车祸消息,并立即赶往医院,看到自己的女儿和丈夫的伤势,她受到精神震惊。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先例中对现场亲眼目睹意外事故的发生获得过精神损害的赔偿。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李冠宜译:《法律帝国》, 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页。
[17]同注7,第121页。
[18]【美]德沃金等著,朱伟一等译:《认真对待人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一29页。
[19]同注7,导论第11页。
[20]同注7,第273页。
[21]同注7,中序言第15-16页。
[22]参见傅鹤鸣:《论法律的合法性-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复旦大学,2005。
[23]同注7,第362-363页。
[24]同注7,第273页。
[25]林立(台)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6]同注7,第256页。
[27]同注7,第259页。
[28]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张国清译:《原则问题》,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6页。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美】罗纳德·德沃金,信春鹰/吴玉章译:《认真对待权利》,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
[2]【美】罗纳德·德沃金,李冠宜译:《法律帝国》, 时英出版社,2002年版。
[3]【美]德沃金等著,朱伟一等译:《认真对待人权》,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美】罗纳德·德沃金,张国清译:《原则问题》,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
[5]林立(台)著:《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二、期刊论文类
[1]徐显明:《和谐权--第四代人权》,载《人权》2006年第2期。
[2]陈洪连:《当前农民权利缺位与失衡的现状分析及对策思考》,载《宁夏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
[3]季建业:《农民权利保障与新农村建设》,载《法学家》2007年第1期。
[4]林兴初:《公正视野中的农民权利》,载《理论与改革》2007年第2期。
[5]郭哲:《农民权利保护与权利救济的人本发展观视角》,载《求索》2006年第9期。
三、学位论文类
[1]傅鹤鸣:《论法律的合法性-德沃金法伦理思想研究》,复旦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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