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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需要引入金融竞争制

发布日期:2010-08-3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美国总统奥巴马日前签署了大萧条以来最为严厉的《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简称《金融改革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部法律定位於「竞争」的核心价值未被揭示,它对中国未来金融制度改革的重要借鉴意义更鲜为人知。

  核心:以制度锁定竞争

  就制度设计而言,立法者力图以制度锁定「竞争」。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来优化美国金融竞争环境,在防范金融垄断行为的同时,强化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在加强金融竞争性监管的同时,着力突出以制度保障并进而增强美国金融在世界范围内的主导地位。

  这次举世瞩目由美国发起的金融法制变革,突破了自由主义思想的束缚,颠覆了以往金融业不适用於以反垄断作为竞争制度核心近百年的传统,在世界金融史上完全具备了跨时代的里程碑意义,尤其值得中国在面临紧迫的金融制度改革时深思。

  引入竞争可破困局

  在此决定中国经济未来走向的关键时刻,需充分借鉴美国以制度对内维护市场竞争、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对外扞卫竞争优势的战略思路,尽快建立以维护金融市场竞争为根本取向,覆盖市场准入、市场行为和市场退出三大环节的中国金融竞争制度。与此同时,在金融制度改革中充分引入、最终推动普惠式金融竞争生态环境的建设,完善中国现代化金融制度。

  中国金融竞争制度的引入可创新性地破解金融改革困局。该项制度的实施有助於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增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效率,强化对金融机构的综合经营和「大而不倒」的监管,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厘清政策性银行改革方向,推动「三农」及中小企业金融发展,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保障中国金融安全,护航中国金融顺利「走出去」,以及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目前最为棘手的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例。首先,金融竞争制度可规定银行对信贷项目的授信标准,避免过度竞争。其次,当局可通过执行金融竞争制度调整银行产业集中度。最后,作为金融竞争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机构破产规范,使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退出市场依法有据,减少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埋单的行为。



【作者简介】
李震,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任职。


【注释】
作者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但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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