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案看逻辑推理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均系某村农民。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某村的2号房屋(以下简称2号房屋)系原告胡某分家所得。被告秦某夫妇欲购买2号房屋,通过中间人田广增找到原告胡某,询问其是否愿意将2号房屋出卖。经田广增协调,原告胡某同意将2号房屋以38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秦某夫妇。被告秦桂分之夫王璞于1999年1月左右持现金3800元找到原告胡某,原告胡某收取了3800元,后被告秦某夫妇搬入2号房屋内居住。被告秦某于2005年左右将2号房屋顶部的瓦片予以更换,并将房间内铺设地面砖,原告胡某得知此事并未表示异议。王璞于2006年去世,被告秦某一直居住于2号房屋,至今未迁出。原告胡某于2008年4月22日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被告至本院,后于2008年10月22日撤回起诉。
现原告胡某再次诉至本院,称将房屋借与被告秦某使用,因被告秦某至今尚居住于2号房屋内,故要求被告将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
平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胡某系2号房屋的原始产权人,后经中间人田广增协调,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夫妇已达成买卖房屋的口头协议,并通过中间人田广增协商2号房屋的价款为3800元。被告秦某支付该价款后长期居住于此。原告胡某称2号房屋系借与被告秦某使用与之前的起诉理由相互矛盾,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胡某要求被告秦某腾空并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确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是采取逻辑推理的方法认定案件事实。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曾经达成了买卖房屋的合议,且被告秦某交付了价款并入住该房屋,原告胡某收取了价款,此笔价款与双方合议的房屋价款相同。上述事实,原告胡某与被告秦某均予以认可。可以做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双方当事人的买卖行为并没有书面合同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表面上看来是缺少证据支持,且原告胡某并不认可双方是房屋买卖行为,但是从双方的行为可以推理原、被告之间的行为与买卖行为的特征相符合。后被告秦某入住该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添附及装修,且原告胡某并未表示异议。
一般而言,只有对自己的房屋才会进行相应的处分且不需经原产权人同意。原告胡某在两次起诉中对其与被告秦某的关系所述存在矛盾,对原告胡某的自述存在疑点。此次起诉,原告胡某认定其与被告秦某系房屋租赁关系,但是双方的行为与租赁关系明显不符。原告胡某也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确实在房屋租赁关系,因此,只能裁定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李千千
相关法律问题
- 实践中从刑拘到审判两个月时间可能完成吗 4个回答10
- 立案庭分管领导能否担任审判长?立审分离具体指的是什么? 2个回答0
- 民事案件的审判期限 1个回答20
- 法庭一直不审判我的离婚案,我该怎么办? 1个回答0
- 法律武器该怎样运用? 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业主电动车在小区车库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法院判了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