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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边远山区农村赡养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然而,近几年,因不赡养老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在农村却呈上升趋势 老有所养是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所要求的,也是中华民族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所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些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有的子女还把赡养父母看作额外负担,不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特别是在农村,甚至有的子女还提出”先分父母财产然后再赡养”,”分家不平不赡养”等荒谬的所谓理由。这些说法和做法,都是与我国法律、道德相悖的。资源县位于广西东北部,总面积1961平方公里,人口18余万,6个乡镇,辖区全部是山区,没有任何支柱产业,是一个典型的边远山区小县,对其所进行的调研,在我国边远农村县城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为此,笔者对资源法院2006年至2009年四年中所审结的80起赡养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比较,并提出一点拙见。

一、该院近四年审理赡养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6年至2009年11月内共审结赡养案件60件,其中,2006年审结20件,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4.5%;2007年审结21件,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5.4%;2008年审结24件,占年度民事案件审结数的5.6%,2009年1-11月审结15件,占民事案件审结数的3.5%。


二、农村赡养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稳定,在民事案件中占一定的比例。对四年来资源法院所受理的80起赡养案件的调研中我们可以看出,赡养案件数量比较稳定,所占比例适中。其中2006年受理20件,撤诉5件;2007年受理21件,撤诉7件;2008年受理24件,撤诉10件,2009年1-11月受理15件,撤诉5件.


2、提出诉求的多为体弱病残者和丧偶者。在80起赡养案件中,绝大多数提出诉求的老人为年龄偏大、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有各种疾病.这些老人在年龄上基本都在65岁以上.且有54%以上丧失配偶.


3、农村的多子女现象成为导致不赡养现象的原因之一。据该院统计,该院受理的赡养纠纷案件大多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在独生子女或子女较少的家庭,很少出现赡养纠纷,反而在多子女家庭,由于家庭关系比较复杂,妯娌之间、儿女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一些本来想赡养老人的子女也认为自己吃亏,造成老人最终无人赡养的局面。据笔者所调查,60岁以上的老人一般子女在3个以上,这都是由“多子多福”的传统封建观念所造成的。


4、请求儿子承担义务的较多。在笔者所调研的80起赡养案件中,要求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的占90%以上,要求女儿承担义务的却极为少见。这是因为在我县农村地区,封建观念和陈旧思想一时没有能够得到改变,重男轻女的思想还广为存在。不少人至今还认为“养儿就是为了防老”“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当需要儿女尽孝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儿子,而非女儿,导致子女之间互相推拖发生纠纷。


5、涉诉被告文化素质较低。在要求承担义务的被告中,一个普遍问题就是他们的个人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不懂法律。


6、子女不愿意赡养老人的理由主要集中在父母财产分配不公、经济困难以及不继承父母遗产亦不承担赡养责任等。


7、请求物质、金钱扶助的比较多,要求在生活上照料特别是精神上慰藉的比较少。


8 、赡养纠纷案件可调性比较大。案件审理过程中,撤诉案件连年呈上升趋势。资源县法院所受理的赡养案件中,撤诉的分别为5件、7件、10、5件,调解的分别为10件、11件、12件、10件。


三、 造成农村赡养案件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我院2006年——2009年四年间所审理80起赡养案件的调查分析可以看出,赡养案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家庭感情基础较差,父母子女,特别是婆媳之间,因各自所生长的时代和条件不同,对家庭的看法差异较大,不容易沟通,做不到和睦共处。


2、子女夫妻矛盾诱发。由于子女夫妻矛盾,年老的父母往往成为子女及配偶的出气筒,父母不仅得不到精神上的慰藉、生活上的照料,甚至经济上的资助、物质上帮助都得不到。


3、农村经济状况也是导致农村赡养案件较多的因素。赡养案件大多发生在经济条件相对困难的部分农村,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因此在赡养老人上不承担自已应尽的赡养义务,引发赡养纠纷。


4、家中兄弟姐妹较多,之间相互存在依赖、推脱的思想,都怕吃亏,而社会的发展改变了过去由长子长女决定家中主要事务的状况,导致儿女中没有组织者出面解决纠纷,为父母分担忧愁。


5、父母分家“不公”也是导致家庭纠纷产生的一个原因。在这些案件中的当事人子女都普遍认为父母“偏爱”了兄弟姐妹中的一个,而自己未得到“偏爱”,从而不愿承担赡养义务。而个别老人确实存在有偏心,对多名子女待遇不公,导致个别子女有意见,加上老人怪异的性格,对其子女要求过分,让子女难于理解引起赡养纠纷。


6、部分赡养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较差,无视家庭美德,把老人当作家庭负担,漠视对老人法律上的赡养义务。部分赡养人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薄,把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视为可有可无。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有的甚至将是否能得到财产利益作为赡养父母的前提条件。


7、父母再婚诱发。由于父母丧偶后再婚,部分子女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有碍自己的面子,所以以此为借口对赡养义务一推了事。


8、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他们仍然沉浸在“积谷防饥,养子防老”的旧观念中,年轻时对社会养老保险不感兴趣、未投入,从而很多人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只能依赖子女,没有其他出路。


四、法院处理赡养案件呈现的难点


1、赡养案件的调解所用时间比较长、所花精力比较大。在已审结的80件赡养案件中,调解次数在3次以上的占75%,这还不包括农村基层组织和当事人亲友所进行的诉前调解。


2、案件受理后向赡养义务人送达较为困难,审理期限比较长。由于被赡养人的子女较多在外务工多或地址不详,给送达起诉状带来困难。在已审结的80件案件中,直接送达的约占54%;邮寄送达的约占39%;公告送达的约占有7%。由于赡养义务人不在家,无法及时进行调解,从而拉长了案件的审结时间。


3、法院调查取证比较多,诉讼成本比较大。由于原告年龄普遍较高,文化水平低,举证困难较普遍,在证实案件事实方面证据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所以法院不得不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另外由于赡养案件的特殊性,法院也不得不到当事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调处,从而大大的增加了诉讼成本。


4、案件的执行比较麻烦。由于赡养案件的执行涉及柴、油、盐、米、钱等,而且都是分期分批给付,所以执行起来比较琐碎、麻烦。要求法官一定要有耐烦心和责任心。


五、解决农村赡养案件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已进一步呈现,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人都能过上一个幸福的晚年,构建一个文明详和的和谐社会,这也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要解决赡养纠纷的发生,应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这一美德在部分农村却逐渐淡化。因此,有必要对这一传统美德大力弘扬,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道德风尚,彻底铲除滋生不赡养老人现象的土壤。


2、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赡养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虽然不大,但此类案件涉及到人身、财产、社会等方面的关系,应当引起重视。应在农村地区大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认识到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赡养老人。


3、人民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案件中,应扩大办案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赡养案件时,应明确子女对父母履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赡养与分割财产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要查清赡养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并根据被赡养老人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及有无其他经济来源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适当的赡养方式,确定赡养义务人给付赡养费的具体数额,划清子女的赡养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能在当事人所在村庄开庭的尽量在村内开庭可选择典型案件就地公开开庭审理,以扩大社会影响,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群众的作用和效果。


2008年1月,该院车田人民法庭就曾经在车田乡石寨村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当时围观群众多达100余人。法官通过对赡养案件的公开审理、公开审判,并在案件审结后对村民进行义务普法,起到了非常好的社会效果,不少人纷纷表示要尊敬老人,做守法的公民。应加大案件的回访力度。对所审结的每一起赡养案件都要做到登记造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回访。对于赡养案件,要优先执行,以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对于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的当事人,经教育仍不悔改的,我们要依法强制执行并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4、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使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充分发挥基层调解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民政、妇联等职能部门的作用,村委会、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要形成共识,深入基层,经常关心过问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及时做好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家庭矛盾,消除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引导教育老年人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主动帮助解决老年人的家庭矛盾纠纷,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为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提供更多的条件。发现有不赡养或遗弃老人的问题应及时处理,轻者批评教育,重者依法严惩,主动帮助老年人化解家庭矛盾,使老年人的赡养纠纷及时解决,并且形成一种良性循环。民政等有关部门也应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工程,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安度晚年。


5、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相对于依赖子女赡养这种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赡养方式来说,改革滞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疑更适应目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农村应更多地成立关心老人工作委员会,办好养老院,成立养老基金会,为老人设立低保线,对经济困难的老人,家庭实行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保证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借鉴城镇模式,尝试在农村建养老院或成立一支家政服务队伍,帮助那些能从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但因为工作繁忙,尤其对患有老年病卧床不起的老年人照顾不过来的子女 ,从根本上解决赡养矛盾。

 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  杨盛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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