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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农村建设中婚约财产纠纷现象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0-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虽然社会发展让各种婚嫁的繁文缛节精简了许多,但订婚时女方父母收受彩礼在广大农村却被大多数人认为天经地义,尤其近年来彩礼数格有一年高过一年的态势。经笔者过调查统计,2008年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36件,平均涉案标的3万余元,2009年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58件,平均涉案标的5万余元。这说明有关彩礼中隐含的道德、法律和社会问题需引起高度关注。为此,笔者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法院如何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发挥自己的司法能动作用,为我国新农村建设、婚嫁新风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婚约财产案件上升的原因

同案不同判引发标准失衡

因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并没有用“酌情返还”限制返还比例,也没有对经济困难作出法律定义,使得司法者因自身道德结构、社会阅历不同致返还标准不一,最终引起守法者的内心失衡,此类案件乡、村组织难以调解,谁都怕吃亏,直至到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诉讼)仍不接受调解。

打工文化酿就速配婚姻多

江西是个劳务输出大县,每年出外打工人数众多,很多年轻人初中一毕业就外出打工,打工时因不愿离开家乡和父母,不愿和外地青年结婚,可在家的时间又短,只有春节时才在家里呆上十几天,打理好家务、孝敬父母后,所剩时间很少。捷径就是找当地媒婆介绍邻乡、村的未婚男女谈婚论嫁,五六天时间就完成相亲—订婚—农村习俗成婚同居的过程,这种“速配”婚姻往往要以高额彩礼为代价,男女双方无充分的了解,他们之间的感情时常是同居后培养起来的亲情或现实的爱情,见面时只注重相貌和文化程度。可想而知,此种打工文化酿就的婚姻有点“悬”,很容易崩盘。

订婚同居带来的情法之争

目前各乡镇男、女青年在性观念、贞操意识上处于新、旧交接时期,反映在现实中有的过于淡薄,有些过于保守,但农村90%以上在婚约确定之时,又伴随着同居生活。保守的人认为办理结婚登记只是一种形式,有时为规避计划生育,等生育男孩后才进行结婚登记。于是同居就是结婚在老百姓心中占有较大的份量。淡薄的人一般是接受西方文化较快的年轻人,他们认为,同居是双方愿意的事,与解除婚约是两码事。所以对同居时间较长,或生育了小孩,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返还彩礼在民间习俗中的情理与法律之间产生冲突致纠纷增多。

彩礼名目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高造成一次性返还难

现在彩礼名目繁多,如见面礼、礼金(有些乡镇叫长金)、小心礼、三金钱、衣服钱、手机钱等,数额从过去的8、9千涨到如今的7、8万元。女方得到礼金有的盖了房,有的又用作礼金了,一次性返还存在很大困难,男方为确保债权,不得不打官司。

二、婚约财产纠纷的特点

纠纷频发地点、主体、原因、期间规律性

婚约财产纠纷越多的地方彩礼越高,也越容易发生纠纷。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女方一般为养女、远嫁女、身体缺陷女、未到婚龄女,男方主要是家庭贫困者、患不宜结婚疾病人员、有不良嗜好者。纠纷的原因除男方主动解除婚约外,大部分是女方外出,杳无音讯。纠纷发生的期间一般在男女订婚同居后的三至四个月,这段时间双方经过了一定了解,会发现彼此的一些不足。纠纷还有个明显特点是大多数是媒人介绍成婚,不是自由恋爱。

纠纷的尖锐性、群体性

有时女方不要男方,怕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故意躲避冷落男方,甚至在陪男方外出打工时玩失踪,一走了之,造成男方人财两空,而男方家长则会以女儿到你家后走失与其无关为由,拒不返还。表面上的情理让男方深感委屈,求助法律又出不起高额的律师费,因此很多人就拉拢亲友用群体打架斗殴的方式解决,构成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即使走了诉讼程序,情绪失控大闹法庭的事也常有发生。

调解难度大,执行效果差

婚约财产返还比例公平尺度不一,良莠不齐,于是老百姓都根据自己有利原则创想出一番“理”来,然后在为争这个理互不相让,致使调解难以成功。即使法官判决后,双方都不服判决上诉、上访情况也仍然存在。也就是因为他固守住自己的这份“理”,给判决的执行带来很大阻碍。执行效果差的表现还在于高额的彩礼一般均用于建房或还债、治病,农村家庭很少能及时返还,而另一边则急等这笔钱去娶新的媳妇,因此,法院工作要得到双方认同、理解需要做的非常多的工作。

三、婚约财产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如何认定婚约条款的效力

婚约涉及人身、财产的约定均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能起诉法院要求成婚或支付彩礼。至于婚约中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的约定是否应得到遵循,民间习俗一般是彩礼不超过1万元,男、女双方又订婚同居了的,大家都能恪守该约定,超过1万元,争议就颇大,延伸到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有一种意见认为,婚约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所以该约定也无约束力,男方解除婚约后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要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因婚姻法只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并未禁止按当地习俗自愿给付的彩礼,所以只要双方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就应为有效,婚约当事人双方彩礼返还要遵守该约定,况且该约定在农村得到了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接受,符合情理。对此,笔者认为,订婚本身不是一种法律行为,它只受道德的约束,我们不能对签订婚约条款作出有效或无效的认定,婚约协议只是作为收取了多少彩礼的证据使用,并且双方约定“男方反悔则彩礼不予返还,女方反悔彩礼就要返还”纯粹是将金钱关系变成约束婚姻自由的砝码,故对该约定不应讨论其效力,而是作为返还比例的一个参考因素。

如何确定婚约财产返还的主体

在审判实践中,是单独将彩礼的给付人、收受人还是婚约男女双方作为当事人有一些混乱现象,有些还影响的案件的社会效果。如不让婚约男女参加诉讼,不分清婚约未成的是非过错,只讲彩礼返还,或只讲解除婚约,不让实际彩礼收受人承担彩礼返还责任,这些笔者认为均不妥当。应当将婚约男、女,收付彩礼的当事人共同作为诉讼当事人才有利于案结事了。

婚约财产范围界定

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只将礼金(长金)认定为彩礼,对见面礼,小心钱,酒席钱,媒人、亲属红包,金银手饰、衣服钱都不认定为彩礼。小心钱数额不大,一般孝敬爷爷奶奶,酒席钱用于招待亲朋好友,媒人、女方亲属红包是男方自愿给媒婆或女方亲属的,这些不予返还情理可通,可为结婚目的给付女方的见面礼、金银手饰、衣服钱,若有证据证明每项价值高于1千元,根据我县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应当认定为彩礼,属于返还之列。

返还比例参考因素

究竟返还比例多少才算公平,应该要考虑哪些因素,究竟什么叫“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些都让法官感到为难,也影响到法院的公信力。所以笔者在下文首先提出必须规范法官在此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法律在同一地区的统一性。

四、婚约财产纠纷的对策和建议

由各地区法院审委会统一规范本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各地区的审判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征求广大人民群众及司法人员的意见,共同制定婚约财产案件审理指导意见,指导本地区的审判实践,做到同区同案同判,从而推广到全地区司法实践(各基层调解组织参考)。规范自由裁量权主要认定多少数额财产属彩礼,彩礼返还考虑的因素,不同情况返还比例幅度。

各乡镇民政部门、妇联正月期间联合毗邻乡镇组织“相亲大会”,倡导婚姻新风尚

高额彩礼的背后,凸现了农民群众固有婚姻上的渴求与无奈,也反映了他们缺乏交流和正常恋爱生活的现状。我们党和政府在此之前,也许更多的是关注打工农民工资和农村的经济发展,至于他们的婚姻是否幸福、家庭是否安定、文化娱乐是否愉快、社会交往是否健康却关注不够。面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各乡镇党委政府完全可以利用打工者回家之际,协同毗邻乡镇,组织好“相亲大会”,为打工农民搭建起有利于爱情、婚姻质量的平台。从源头上断掉乡村媒婆介绍的速配婚姻,将高额彩礼降下来,让骗婚者无利可捞。适时提倡移风易谷,运用社会舆论的力量表扬、宣传好典型事迹,适时教育农村青年妇女自尊、自立、自信、自强,树立正确、文明的婚恋观,使农村女性懂得婚前如何保护自己,懂得如何自重。

提倡婚约当事人自愿选择婚检

婚检不仅可以发现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优生优育,还可以对婚约的解除起到一定的预防作用,提高婚姻幸福和质量。据调查统计,因为男、女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是占解除婚约的30%。

对反复性案件法院开辟专栏公开曝光

现实中,无论女性骗婚还是男性骗婚,都有一定的隐蔽性,很难认定并对其进行处罚。笔者就遇到几个未到法定婚龄的女孩把订婚同居当作过“家家”,未到20周岁就已经嫁了三、四家,堕了几次胎,有的用嫁下次的彩礼返还上次的彩礼,对如此丧尽廉耻的婚嫁男、女,法庭除庭后教育、帮教之外,笔者建议要将其名单及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媒体曝光,起威慑作用。

提高婚嫁男女自身防范意识

婚约财产纠纷的发生从上面调研的特点规律来说,有它一定的必然性。对那种“上午交钱,晚上同居”的艳遇,虽然看上去很美,却给以后艰难的婚约财产返还埋下了隐患,这难道不觉得十分“后怕”?所以,笔者在此告诫各位婚嫁男女,牢记以下婚约口诀:“谈婚论嫁靠爱情,金钱婚姻不久长。不要仅听媒妁言,眼见为实才是真。身体疾病莫隐瞒,免得婚后起纷争。男女需自爱,未婚莫同居。婚姻不是戏,千万要三思。”

诉讼中加大诉讼财产保全力度

经笔者调查发现,我院对婚约财产案件,逐步加大了在起诉时对女方财产保全的力度,先根据线索查清女方彩礼存放银行,再进行冻结。对彩礼进行财产保全的案件,90%以上都能得到调解结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有的开庭前女方就找到男方自行协商,很少出现扯皮、躲猫猫的情况,起到审执兼顾的效果。

婚嫁男女、收受彩礼当事人应共同列为诉讼主体

如果把婚嫁男女、收受彩礼当事人割裂开来,很容易发生就案办案,忽略社会效果。把婚嫁男女列为当事人,一可以体现男女双方解除婚约的真实意愿;二可以查明解除婚约的过错责任;三有利于查明婚约财产的来源及去向;四可以判决女方承担彩礼返还的连带责任,更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严格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与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性质

区分好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婚与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性质,不会混淆视听,放纵违法犯罪份子,还有利于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提高人们的道德意识和道德水平,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借订立婚约索取财物、买卖婚姻的,属于非法所得应追缴,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全部退还受害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少数以恋爱、订婚为名,以送对方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因送交财产具有非法目的,解除婚约时,其要求返还财产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笔者还要强调一下,有的给付婚约财产一方当事人落个“人财两空”确实值得同情,但不能寄希望法院判决返还的越多越好,最主要的是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很多买卖婚姻,“送”的财产都应当没收,没有返还,那买方是不是更值的同情呢?因此,只有靠大家共同努力,树立社会主义婚姻新风尚,降低直至消除彩礼,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也许法院判决返还少一点,下次大家谈婚论嫁时就不会再那么高的彩礼了(因为付彩礼方有血本无归的心理准备了)。总之,法院能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莫大的公平。 

张建国 汤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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