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0-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肖某于2009年3月底的一个晚上潜至某单位行窃未果,归途中见一单身女子高某携带一手袋同向而行,遂乘其不备,抢得手袋逃走,行至僻静处分账时,引起附近执勤的公安联防队员的怀疑,公安联防队员立即进行追击。李某由于助动车发生故障,被公安联防队员截获,在抗拒过程中,将公安联防队员赵某达成轻伤并损坏了公安联防队员使用的摩托车。后公安联防队员将李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李某抢的300元账款、作案工具及助动车行李箱内的水果刀一把。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形成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李某抗拒抓捕将、打伤联防队员发生的时间与空间符合“当场”的规定。李某与他人抢夺后逃至僻静处进行分赃,在分赃时被发现追击,在追击中抗拒抓捕而打伤公安联防队员,与先行的抢夺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在空间上是“现场的延伸”,系同一场所。故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李某实施抢夺后在分赃时被公安联防队员截获,抗拒抓捕中实施暴力将联防队员打伤,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因为李某抗拒抓捕、打伤联防队员的行为并非发生在抢夺的“当场”。而李某抗拒抓捕,故意将联防队员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肖某对高某实施了抢夺,价值300元。虽然达不到抢夺罪规定的“数额较大”,但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刑法对此立法的本意并不是要求行为人前行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而是要求行为人有“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因为抢劫罪的成立并没有数额限制,同一罪质的犯罪(转化型抢劫罪)也不应有数额限制。
第二, 李某被截获后,为了抗拒抓捕将公安联防队员打伤并损坏联防队员使用的摩托车,完全符合该条规定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第三,李某抗拒抓捕将、打伤联防队员发生的时间与空间符合“当场”的规定。“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但不能把成立本罪的“当场”机械地理解为现场。李某与他人抢夺后逃至僻静处进行分赃,在分赃时被发现追击,在追击中抗拒抓捕而打伤公安联防队员,与先行的抢夺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在时间上是前后持续,不间断的,在空间上是“现场的延伸”,系同一场所。
最后,被告人李某将联防队员打成轻伤是认定李某构成抢劫罪的重要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抗拒抓捕过程中,竟然将联防队员打成轻伤,可见其犯罪气焰之嚣张,对被告人李某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孙中华
相关法律问题
- 电信的行为如何定性 1个回答0
- 冒充董事长签字的股份转让行为如何定性 3个回答0
- 求助该种行为如何定性 3个回答0
- 欺骗银行出具假的贷款最后无力偿还贷款这种行为证明在刑法中如何定性 0个回答20
- 这种行为如何定性?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江苏无锡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河北保定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唐海洋律师
重庆江北
重庆江北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石家庄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从认识和控制能力降低主观恶意,降低刑期
- 两高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四:职务侵占案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