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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否依原告申请延期审理?

发布日期:2010-09-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10年2月,原告邱建国以被告李冬梅离家出走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开庭时间为2010年5月7日,并用传票通知了原告。但原告因车祸住院,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并申请法院延期开庭审理该案。

【分歧】

法院应否依原告申请延期审理?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是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的,只要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如果延期开庭,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将情况通知被告,因此,法院对该案应按撤诉处理,而不能依原告申请延期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因伤住院属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法庭应依原告的申请据实延期开庭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因车祸住院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实为客观情势使然,并非原告的本意,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按撤诉处理的法定事由,是指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因此,法院不能以原告因住院不能到庭为由按撤诉处理案件。

三、就该案而言,如届时被告未到庭,法庭可以依据法律推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待原告伤愈出院后再择期开庭,缺席判决,将判决结果予以公告即可,而无需将延期的情况公告;如果被告按公告时间到庭参加诉讼的话,法庭可以将原告受伤住院、延期开庭的相关情况告知被告,并直接送达第二次开庭的开庭传票。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应依原告的申请延期审理该案。 

刘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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