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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责条款的陷阱与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事前防范
  当事人发现对方提出的免责条款会严重损害自己合法权益或使对方推脱责任时,应在合同订立前当场指出该免责条款的不合法之处,要求对方做出相应调整。若对方不予以改正,则拒绝订立。
  2.事后防范
  有一些合同中,虽然当事人明知存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但因自己又需要与对方订立这一合同关系而不得已订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受损害方当事人还是应当据理力争,运用法律依据。要求对方承担应负的责任《经济合同法》特为这类合同的受害人提供了这样的依据。
  第53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即使发生因无效免责条款的陷阱,受损害方仍可以理直气壮地对免责条款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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