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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

发布日期:2010-10-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本文以科学发展观理论作为检察机关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的理论基石,阐明了涉农职务犯罪呈现的突出特点以及成因,分析论证检察机关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科学发展观;反贪工作
 
  近年来,随着国家把三农问题放在关系党和国家命运的重要位置上,对三农的国家财政投入越来越多。但个别贪官把黑手伸向了三农领域,利用职务和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挪用涉农资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坚持教育、制度、改革、纠风、惩治相结合,推进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涉农违纪违法案件。”高检院也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1]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提出几点粗浅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一、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是检察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体现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协调城乡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做出的战略部署,是一项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最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因此,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是保障中央支农惠农政策和改善农村民生措施的落实、维护农民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的具体举措;是检察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2]
  二、目前涉农职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
  1、涉农职务犯罪涉及的主要是与农业、农村、农民密切相关的领域,包括农村土地开发征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政策专项款物使用和管理、农民集体所有的资金使用等。这些款物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很多是农民养家糊口甚至看病救命的钱,贪官占用、侵吞这些钱物,使农民对政府产生极大的不信任和反感,不利于社会稳定。
  2、涉案的犯罪嫌疑人,乡、镇一级的比较多。比如有县(市)里涉及三农的职能部门内的负责人员;有乡镇里各类站、所的负责人;到农村基层则主要是村支书、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会计“三大员”。这些人员职级一般不是很高,但岗位职责都是和农民联系最紧密的,手中握有一定的实权。他们很多时候承担着上传下达的职能,位置很重要。
  3、这些职务犯罪的窝案串案较多。涉农职务犯罪人员行政级别较低,决定了在不大的地域范围里,容易出现关系亲密、互相勾结犯罪的情况。所以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共同犯罪,往往查出一个就带出一窝、扯出一串。因此在侦查中,要十分注重线索的摸排与收集,使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有牵连的相关人员。[3]
  三、涉农职务犯罪主要成因
  1、个别农村财经管理体制不完善。比如基层站所多数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上级主管机构与乡镇政府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和利益矛盾等现象,而且乡镇“看得见、管不着”。上级主管机构又“管得着、看不见”,难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这种管理体制的交叉,为犯罪嫌疑人钻空子提供了便利条件。
  2、少数镇村财务管理不规范,乡镇村级机构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工作不规范,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白条入账。有的一人同时担任会计和出纳,缺乏监督制约,个别村级财务不按规定时间做账,甚至不做账。
  3、上级和其他监督制约不到位。农村个别地区村账乡管,组账村管制度没有落实。政务、事务不及时公开甚至不公开。一些农村群众对干部的违纪违法苗头不关心。个别上级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管不到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和严肃处理。
  4、个别农村基层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个别干部认为“吃点、占点、捞点”问题不大。更有的认为接受别人的钱财是“朋友”间的交往,不是犯罪。甚至认为现在受贿的人多、抓到的少,心存侥幸。
  四、检察机关深入查办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几点建议
  1、要拓宽案源渠道,搜集排查案件线索。要依靠人民群众,面向社会加强举报宣传。加强与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土地、交通、民政、扶贫和纪检监察、公安、审计、信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惩治和预防涉农职务犯罪的合力。从已经查办的案件入手,深挖其他犯罪。对人民群众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要按照规定及时反馈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取信于民,赢得群众对办案工作的支持。
  2、重视初查,将初查工作做细。作为反贪侦查人员,要主动“沉下去”,到乡镇、农村摸查线索。现今农村普遍实行“村账镇记”,所以要在农村经济职务犯罪中理出一点头绪,就要走访各个乡镇,依靠镇财政所、农经站的支持,细致查询镇级资金和村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3、针对特殊对象,注意讯问、询问方式方法。在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中,特别要注意的是旁敲侧击,从其供述中能够发现蛛丝马迹,查明是否存在共同犯罪,以及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其他情况。在讯问过程中,要耐心引导犯罪嫌疑人,鼓励其主动立功,检举揭发。比如在笔者承办的一起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就有意识的旁敲侧击,先暂时避开其自身涉嫌犯罪的事实,而是以闲聊的形式问其工作单位、工作环境、同事关系等情况,使其说出了一些内幕情况和人员,无形中提供了线索。另外,在讯问中要加大政策攻势,多摆事实、讲道理,使犯罪嫌疑人心理上产生压力。
  4、侦查取证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取证。有的犯罪嫌疑人人员性质比较复杂,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往往是刑法第382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对于这种案件,取证中要特别查明用人单位的性质是否国有。另外,在取证过程中,要对每一笔钱款的来龙去脉细致查清。涉农职务犯罪总共的犯罪数额一般不是很大,但是每一笔即使只有几百元,都要去查清,因为可能就是这很小的数额会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定罪量刑。
  5、为保证重大案件的顺利查处,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作用,要统一调集办案力量,适时组织专案侦查或者统一行动,比如南通市检察院成立“反贪303”,采取平时各自分散,办案时集中起来,统一指挥,集中全市办案精英突破重特大案件。对于干扰阻力大的案件,上级检察院要采取提办、参办、督办、指定异地管辖等方式,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干扰阻力,保证案件顺利办理。
  6、深入查办涉农职务犯罪,需要注意讲究方法,维护稳定。要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正确处理依法办案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办案中既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又要努力维护发案单位的稳定,防止造成负面影响。
  7、加强涉农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首先要做好个案预防工作。比如我院现在采取个案预防检察建议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单位发出预防建议书,督促其自身开展警示教育,并将教育结果及时反馈给我反贪部门,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其次,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提高最基层干部待遇,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职务犯罪的发生。但这并不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方法。不仅要在法律上从严查办,还要充分发挥检察预防职能,深入开展对农村基层组织和涉农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运用已经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例,对农村广大基层干部经常性“敲警钟”,使他们增强抵御腐败的能力。
  注释:
  [1]2008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党组会,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并对全国检察机关提出工作要求。
  [2]参见2008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传达学习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党组会会议精神。
  [3]参见:刘杰,对涉农土地补偿职务犯罪案件的几点思考,《中国检察官》2007年第10期,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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