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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购房产如何归属?

发布日期:2010-10-27    作者:110网律师
婚前所购房产如何归属
作者:王树德律师 13910608495 (转载请注明)
地址:北京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2003
【律师提醒】
    实践中,有不少人以结婚为接口,骗取对方购房,并将自己作为产权人登记,在取得产权人资格之后马上就与对方提出分手,并要求分割房产。因此,遇到以购房并成为产权人为结婚前提条件的情况时,应当有足够的警惕,小心上当受骗。
【案情简介】
    朱女士和关先生与2002年6月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7月,两人作为买方向开发商预购商品房一套,作为结婚之用,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关先生。后双方感情不和终止了恋爱关系。为了彻底结束过去,两人都同意把房子卖掉。但是双方对房子的权属份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朱女士认为,购房房屋时其出资房价的二分之一,故应该视为双方享有二分之一的房屋产权。而关先生认为购买房屋的时候双方未出资,朱女士不享有房屋产权。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最后判决,该争议房屋属于关先生所有
【案件来源】王树德房地产律师团队代理
【律师解析】
    婚姻关系包含了因两性结合形成的特定人身关系,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财产关系。随着社会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财富在婚姻中占有的比重逐渐加大,尤其在房地产方面,婚姻双方有关房地产的争议、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房地产纠纷发生时,通常会因婚姻双方的关系差异,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通常的情况是,男女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卖房,但出于各种原因,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只是写了一方的名字。两人后因感情破裂决定分手或者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资过,认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不做分割。在不能证明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另一方前提下,一方的权益,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的出了钱,也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其一定享有房屋产权。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已登记公示为确定权属的方式。对于此类问题,王树德律师在以前的博文中也有过讨论,可以参考阅读:《恋爱期间所购房屋如何分割》//blog.sina.com.cn/s/blog_65441ffe0100mc5j.html
就本案而言,该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关先生,朱女士只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购房时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关先生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支持朱女士的主张。而现实情况是,朱女士用现金支付房款,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因此,朱女士的主张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王树德 北京房地产纠纷专业律师,执业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业务范围:商品房买卖纠纷、二手房买卖纠纷、房屋租赁、房产继承纠纷
              婚姻房产纠纷、经济适用房纠纷、公房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2003(建国门地铁东200米)
咨询电话:13910608495     固话传真010-8373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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