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查看资料

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延长暂停期限审批

发布日期:2010-10-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对确定拆迁范围后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4、户籍的迁入、分户。

  对象:有关职能部门

  条件:经拆迁人申请,对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单位,在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办理相关事宜。

  程序: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就已审批的拆迁项目,确定拆迁范围后,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2、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中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1年。

  3、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经批准,确定暂停期限。

  时限:10个工作日

  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05号)

  2、《辽宁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责任处室:公用事业与房产局动迁办

  收费标准及批准文号: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侯玉萍律师
山西忻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