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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递”的总体设计及其完善

发布日期:2004-11-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引言:“法院专递”将于2005年1月1日开通,并将成为今后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而实践中邮寄送达存在的问题一直没有引起人民法院足够的重视,邮政机构对邮寄送达的积极性和送达效率也有待于提高,“法院专递”开通后,围绕“法院专递”送达的实际效果,人民法院和邮政机构的沟通和配合将得到加强和发展,一系列问题也将得到正确的对待和彻底的解决。笔者经过调查研究,结合实践经验,从宏观及微观两个方面,从人民法院和邮政机构两个角度对“法院专递”进行了总体设计和运行规律分析,希望本文能对 “法院专递”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作出一定的努力。

  主题词:法院专递  总体设计  运作规律  调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法院专递”的开通,将有效缓解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现状,同时对邮政自身的发展必将提供更广阔的前景。

  “法院专递” 对邮政来说,是一项新的特快业务,是在国家邮政机构已经开通的特快专递网络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更加安全、更加快捷、更加专业的邮寄送达方式。随着“法院专递”的普遍使用和“专递”过程的日益规范和完善,“法院专递”将成为今后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黄松有语)。

  “法院专递”的具体操作涉及到专递样式,封面设计,回执设计、注意事项及“专递”的行业属性、法律属性等各个层面,具体要求既要符合一般特快专递和邮寄送达的有关规定,又要有自己独特的行业、专业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于2004年9月17日向社会公布后,深受广大的法院干警及邮政职工的欢迎,现许多地方已着手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加强法院与邮政的横向联系,确保“法院专递”的实施效果符合法律的要求。已经普遍使用邮寄送达的法院,亦积极应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邮寄送达,确保“法院专递” 2005年1月1日顺利开通。

  “法院专递”的总体设计和使用应达到怎样的效果呢?按照“专递”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和内在要求,“法院专递”的总体设计和使用应达到如下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一,利民、便民。解决“送达难”,避免和制裁部分诉讼当事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是“专递”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和根本要求,而降低诉讼成本,方便群众诉讼,缩短办案周期,及时实现个案公正则是“专递”司法解释的指导思想和根本要求的本质体现,“法院专递”的设计和使用首先应体现司法为民、司法利民、司法便民的效果。人民法院和邮政应加强沟通和配合,在降低“法院专递”送达诉讼成本、提高“法院专递”送达效率上认真研究,反复推敲,不断地积累经验,不断提高“法院专递”为民、利民和便民的实践能力。任何以“法院专递”为由加收当事人诉讼费用、增加当事人额外负担的做法都是与“专递”司法解释指导思想相背离的,是极端错误的,应该坚决摒弃。邮政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加大或便向加大“法院专递”收费标准,亦不得因开通“法院专递”向人民法院额外收取费用,更不得给人民法院以任何形式的提成或回扣。“法院专递”的开通在提高人民法院办案效率、为邮政开拓美好前景的同时,实实在在地体现方便与民、让利与民。人民法院与邮政应该首先在为民意识上、便民措施上、利民方法上加强协商,认真设计,仔细研究,稳步实施。

  第二,快捷、效率。迅速快捷是邮政特快专递的显著特点,亦是“法院专递”司法解释制定和实施的具体要求。“法院专递”以现有的特快专递网络为基础,基本上能够在两至三日内完成送达,相比过去以平信或挂号信为主要形式的邮寄送达,“法院专递”可以大大提高送达的效率,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可以尽早实现。通过合理设计,人民法院应该能够及时掌握和监督“法院专递”送达状况,及时调整和改进送达方案,最大限度保证“法院专递”在最短时间内有效送达。快捷和效率是“法院专递”的生命,离开了快捷和效率,“法院专递”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和必要。邮政机构应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以极大的工作热情和极强的责任感投入到“法院专递”实践中来。投递人员应进一步熟悉区域内的投递网络,进快掌握“法院专递”的法律要求、投递规律和投递技巧,进一步熟悉网络区域的邮政编码,地理位置,地形路况和人口状况,为第一时间送达“法院专递”打下坚实的基础,为进一步提高 “法院专递”的质量和效率做出积极的努力。

  第三,准确、安全。民事诉讼中,如不能正确送达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考虑到“法院专递”极强的法律属性和行业特点,“专递”司法解释对“法院专递”相对于法院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作了限制性规定,没有规定可以留置送达,增添了投递人员对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法院专递”诉讼文书时的身份审查,但在“法院专递”签收的对象上则作了较为宽松的规定,规定了受送达人本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指定代收人、法定代理人、同住成年家属,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六类主体签收“法院专递”均为有效。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从“法院专递”严肃的法律属性和“专递”的行业特点出发制定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确保“法院专递”送达的准确和安全,所以“法院专递”送达安全系数是很高的。但应该看到,邮政投递人员法律知识受到自身条件的限制尚不能完全掌握“法院专递”司法解释丰富的法律内涵和指导思想,还不可能完全适用“法院专递” 送达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所以笔者再次强调人民法院与邮政之间沟通和配合的重要性,强调“法院专递”在运行设计上双方磋商的必要性。辖区内人民法院可选择举办“法院专递”专题讲座,解答一般时间来“法院专递”送达遇到的实际困难和应对思路,提高邮政投递人员的实践能力和技巧。另一方面,邮政投递人员加强专业理论学习,不断积累和总结“法院专递” 送达的有益经验,适时调整和改进“专递”封面设计,适时建议调整和改进封面回执的设计和内容。准确和安全是“法院专递”旺盛生命力的体现和保障,也是人民法院和邮政共同的目标和追求。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王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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