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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家庭冷暴力的危害及其预防对策

发布日期:2010-11-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引言
  
  家庭是组成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宁才有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属 于何种社会、经济、文化、种族及宗教背景,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家庭冷暴力问题。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家庭冷暴力没有明确规定,对家庭冷暴力的研究日益提上 日程。
  
  二、家庭冷暴力的概念界定
  
  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 暴行为。我们认为,“家庭暴力”就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 为。所谓家庭“冷暴力”是指: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解决,而是对对方表现较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是漠不关心对 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务。此外,还包括财产经济虐待,如扣留钱款,拒绝支付各种日常开支账单等。
  
  三、家庭“冷暴力”的危害结果分析
  
  家庭“冷暴力”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肌体的重要“病毒”,故有人称之为“都市家庭新杀手”。家庭“冷暴力”所造成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许多受害者长期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的阴影下,她们的身心受到严重损害,这也是诱发受害者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
  (一)家庭“冷暴力”是对受害者精神、心理的极度摧残
   家庭“冷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有的甚至失去生存的勇气,走向绝路。 如某市妇女许某的丈夫冷眼对她,不与她沟通达两年之久,许某精神濒临崩溃。另一妇女因不堪丈夫的“冷暴力”愤而跳河。有的妇女难以忍受丈夫的冷漠,把“吵 一架当成了一种奢望”,深受“冷暴力”之苦的男女,心理上都会受到一定影响,女性大多有委屈感,感情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孤独状态,健康受到极 大损害;男性往往因此变得多疑、自私、自卑,不愿与人交流。肉体上的创伤可以愈合,而心灵上的创伤却不容易愈合。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隐性的暴力形式, 给对方的伤害比显性暴力更大,甚至还会造成精神隐疾。
  (二)家庭“冷暴力”破坏了家庭幸福
   家庭“冷暴力”是影响婚姻家庭的重要因素,长期受“冷暴力”侵害的家庭,以爱情维系的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 的重要原因。有的发生“冷暴力”的家庭虽未破裂,但并不幸福,不过是徒有外表而已。有这么一个案例,丈夫在妻子生下儿子不久,即不再理睬妻子,夫妻双方分 房而卧,双方碍于面子也没有离婚,儿子从小就与母亲共睡一床,待儿子17岁那年,妻子由于长期的心理、生理压抑,唆使儿子与之做出了乱伦的事,从此,儿子 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变得神情恍惚,最后导致精神失常,丈夫对自己长期冷落妻子造成的恶果追悔莫及。另一案例,妻子在生下女儿不久,因生活琐事,负气对丈夫 长期实行“冷暴力”、“性制裁”,久而久之导致丈夫阳萎无法治愈,双方痛苦终身,妻子非常后悔。
  (三)家庭“冷暴力”危害社会安宁与稳定
   家庭“冷暴力”不仅仅对家庭有影响,它的危害性涉及社会。长期遭受“冷暴力”侵害而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有的寻求自杀解脱,有 的卖淫、找情人、赌博、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给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四、家庭冷暴力的预防法律对策研究
  
  (一)健全我国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机制
   我国现有的《宪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对于施暴者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上 述法律规范都比较原则、抽象,对现实生活中层出不穷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适用上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进一步完善、健全反家暴的法律法规,加强法律规范的可 操作性,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首先如果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可以制定一部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该法中详细列明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 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及其法律责任,国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内容,将精神暴力作为与肉体暴力和性暴力并列的一个重要方面予以详细规定。目前全世界约有 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一些学界人士论证,特别禁止对妇女的暴力的家庭冷暴力立法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最有效的法律机制。①其次,各地可根据 现有法律法规先行立法,同时推动国家立法。地方法规一定要强调可操作性,可对上级法律没有界定的一些问题作出自己的解释和具体规定。再次,还应规定对“冷 暴力”的受害者,可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这样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家庭“冷暴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幼儿直接抚养权的裁判,许多情况下是从父母双方的 经济能力考虑,如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应规定受暴一方对幼儿的直接抚养权。再次,规定对“冷暴力”造成的后果,采用证据倒置做法,由被控方举证 证明没有实施“冷暴力”。此外,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司法解释以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应当加强 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
  在健全和完善立法的同时,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执法,使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得到及时的救济。现在一些执法机关不愿过多介入家 庭暴力,尤其是家庭冷暴力,导致受害者权益得不到及时救济,而施暴者更加猖獗,使家暴惨剧愈演愈烈。实际上,家庭暴力也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无 论够不够得上犯罪,我国现行立法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手段。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殴打家庭成员造成轻伤,或长期有殴打行为,关押家庭成员,用暴力手段使妻子在众 人面前暴露身体等等行为,都可以定为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侮辱罪等罪名并处以相应的刑罚。轻微伤可由公安机关拘留,轻伤可以定罪,即使虐待也可以通过 调查认定。
  (三)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的社会保障体系
  防治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协调配合,综 合治理。《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修订) 在第46条第3款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 提供救助。”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了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预防和制止家庭冷暴力方面的责任。此外,从对家庭冷暴力的成因的探讨,到对施暴行为的制止和惩罚,以及 对受害人的伤害鉴定、医院治疗、心理治疗甚至提供避难场所,直至诉讼阶段的法律援助,都应有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不是仅靠公检法司和妇联所能实现的。因此,有必要建立反家庭冷暴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努力增强人们的防范意识,并形成有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组成的“反家 庭暴力网”,各组织相互协调配合,从根本上来控制家庭暴力,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的行动。比如,设立反家暴热线为妇女提供咨询,以解除妇女的社会心理压 力、情绪困扰;建立“妇女庇护所”或“妇女之家”,可以缓解被殴打妇女的绝望的情绪,为妇女提供临时的庇护场所,免遭现实的伤害等等。
  
  (四)构建自诉与强制诉讼相结合的诉讼制度
   在我国,严重的家庭暴力通常被纳入虐待罪的范畴。依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才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 死亡的,告诉的才处理。法律不应将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案件一律规定为亲告罪,而应让施暴者承担更多法律责任。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大多在 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发生家庭暴力时,往往顾及家庭、子女或受到精神上的恐吓或经济上的劣势而放弃追诉权,不寻求法律的帮助。这等于变相纵容了施暴人的加 害行为。我认为,对于一般程度的、非经常性的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为自诉案件较为合适。对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的家庭暴力行为一律规定为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则较为合理。因为严重的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使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也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重大利益,不 再属于琐碎之事,国家有责任对这些弱势群体的重大利益进行强制性保护。
  (五)家庭冷暴力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我国民事案 件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只是在《民法通则》的第126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这一规定仅针对”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脱落、坠地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适用面相当窄。《刑事诉讼法》也要求自诉案件原告人提出证据,规定缺乏罪证而又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家庭 冷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人往往很难提出充足证据,要求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将使受害人处于十分不利地位,但举证责任倒置又没有足够法律依据,这势必 造成处理相关问题的困难以及司法审判的尴尬。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原告举证不力时要求被告对自己没有实施家庭冷暴力的主张负举证责任,这样可以使诉讼当事 人合理分担诉讼成本,提高受害人受保护的比率和程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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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郭建梅.婚姻家庭疑难百问[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1:1.
  [7]侯琦.对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思考[J]. 民主与法制200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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