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刚刚过去的几天里,我国已经信守WTO承诺全面对外资银行开放了我国的银行业。在这一大背景下,“竞争”这个字眼反复被不断提及。虽然竞争可以提升自身实力,但也不可避免导致失败和淘汰。对银行业来讲,在我国长时期以来不存在市场退出问题。银行业由于其特殊的公共性行业性质,涉及金融稳定及金融安全,如处理不当容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多年以来对于银行的破产问题一直争论不休。
但是,在一个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行为主体通过充分竞争来达到优胜劣汰,实现资源的重新配置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也明确提到,失去竞争力的银行机构退出市场,是竞争的结果,也是维护发展的客观需要。银监会纪委书记胡怀邦日前指出,建立健全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是银行开放改革的大局,对于防范金融系统风险、维护有效金融秩序有着重要意义。银监会领导从大局观上讲明这一点,应该说一点也不奇怪。
对于海南发展银行这家中国金融史上第一个也是至今唯一一个被行政关闭的银行机构(该行于1995年8月正式开业,由五家信托投资公司及新募鼓动组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由于其经营陷入绝境,严重资不抵债并爆发了系统性支付危机,于1998年被行政关闭),从关闭到现在,七年过去了,但海发行仍未宣告破产,实际上尚未进入律程序。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指出,海发行之所以破产难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市场退出机制,一些金融机构的破产是没有法律可依据的;另一方面,一些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还有很多困难。
世界银行高级金融学家王君指出,目前我们没有一套法律框架和司法制度,以及配套的监管框架,能够使银行进行有效的进行重组和退出市场。他认为,在处置有问题银行过程中的一些程序使得市场退出变得效率低下,银行的重组过程变得非常的漫长。“谁的孩子谁抱走”这样一种处置方式,只能是一个权宜之计,是很难实现未来有效率的,低成本的,重组有问题银行的目标的。
令人欣喜的是,《企业破产法》即将于2007年的6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将为市场经济中通过竞争退出的企业提供可遵循的合理的法律框架。
新《破产法》关于金融机构破产问题只有一条,即第134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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