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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权利的取得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内涵?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又称为利他合同,它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人为债务人,第三人亦称收益人。
   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向第三人给付, 而不使第三人对于债务人取得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即第三人代债权人接受履行,则为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仅指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 同,第三人依当事人的约定享有直接的请求权。
  
  二、第三人权利取得的依据
  关于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取得权利的依据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理论:
   (一)转移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两个阶段的不同行为:一是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某些权利;二是当事人将其获得的权利转移给第三人。因此, 在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一个关于转让权利的合同,第三人获得权利正是根据这一原因。但如果债权人在转移其权利前死亡,其权利如何转移则很难解释。
   (二)承诺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虽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订立而成立,但以债权人与债务人向第三人发出要约,第三人做出承诺才能取得权利,因此,权利 的取得以第三人的承诺为必要。一般承诺只能由合同的相对方作出的,如此以来,使第三人也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三)无因管理说。该说认为,当事人为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与他人订立合同,目的是为了管理受益人的事物,而第三人一旦表示接受,则当事人的管理行为便获得 追认。但依照该学说,管理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不承担任何义务,而且他们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应当从受益人(第三人)处得偿,而事实上,第三人 利益合同订立以后,当事人仍然要受到合同约束,第三人也没有义务支付“管理”费用。
  (四)代理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债权人在没有授 权的情况下代理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因此,第三人取得权利需要经过第三人的追认。但债权人如果是作为代理人应该是以本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而第三人利益合 同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并且经过第三人追认后,债权人仍然是合同当事人。
  (五)权利直接取得说。该说认为第三人虽非合同的当事人, 也非合同的一方行为的代理人,但因该合同直接获得某种权利,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例外。该说又分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合同行为说”,其 中“契约说”为今日之通说。“契约说”认为第三人基于合同当事人使其取得权利的效果意思而直接取得独立的权利,不以承诺为必要。
  
  三、第三人权利取得的方式
   第三人在为其利益合同中取得权利的方式,不仅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对合同效力的发生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合同还未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之前,合同当事人是 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之后,变更、解除权应该受到限制。按照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订立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 第三人设定相关的权利,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当然也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一份有法律效力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某种期待利 益,他有理由相信合同应当依法得以正确地履行。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可以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是对受益第三人期待利益的一种损害,甚至有可能侵害到其某些现 实权利。因而,第三人基于何种方式才能获得合同的权利就成为了平衡两大原则与各方利益的一大关键点。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最重要的目的即是让第三人取得一定的权利,但有关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法系不同国家规定了不同的制度。
   (一)第三人“接受”。在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中,只要第三人向合同的当事人表示接受合同,第三人即取得了合同的相关权利。这种“接受”指的是一种非心理 状态,它必须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例如语言、文字或行为,也就是说,接受必须是受益第三人明示的向当事人表示同意合同为其设定的利益。例如日本民法上,依 《日本民法典》第537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的权利于其对债务人表示享受契约利益意思时得发生。”第三人的受益意思为其取得权利的发生要件。在此之前, 当事人可以将合同变更或者使之消灭。1932年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中,正式确立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只要当事人于合同内订明由第三人取得权利,该第 三人就可依自己的同意取得该项权利。”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规定:受益第三人在承诺人和受诺人的请求下表示接受合同以后,第三人的权利不能再被修改或 撤销。
  (二)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合意。这种方式是说,对于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给予第
  三人一定利 益,而第三人没有明示的反对,第三人即能够取得相应的权利。《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当事人得依契约约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有直接请求给付的 权利。”也就是说第三人无需以任何方式宣称附和、接受或参与,但也并非必须接受该权利,依法典第333条规定,第三人表示拒绝接受该权利时,视为自始未取 得权利。这种立法事实上过分保护了第三人,而加重了当事人的负担,德国民法对于第三人何时取得请求权没有明确的规定,认为这只是合同解释的问题,应逐案分 析。但这种立法模式并不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为第三人是否取得权利,没有明确的标准,债务人为防止违约的发生不得不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时刻准备 着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的负担过重,权利义务的分配不平衡。
  (三)折衷方式。台湾民法就作了这样的规定,依《台湾民法典债编》第269 条第1项规定:“以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者,要约人得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其第三人对于债务人,亦有直接请求给付之权。”即第三人利益合同发生第 三人对于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但同时第269条第2项规定:“第三人对于前项契约,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当事人得变更其契约或撤销之。”第 269条第3项规定:;“第三人对于当事人之一方表示不欲享受其契约之利益者,视为自始未取得其权利。”因此,第三人表示享受合同利益的意思表示后,其权 利因此而确定,当事人变更与撤销的权利受到限制;第三人如果不愿享受合同利益,则视为其自始未取得权利。
  在我国民法学界,关于第三人权利取得方式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如有学者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成立无需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但在第三人未做“受益”的意思表示之前,其不能取得权利,合同效力应处于不稳定状态,可以允许当事人对约定予以变更或撤销。同时,又认为如果第三人明确表示不予接受,该种合同即应自始不发生效力。也有学者主张第三人的权利系基于合同而直接取得,不以第三人的接收为必要,而是自合同有效成立时取得。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笔者认为对于第三人权利的取得,可以参照英美法系很多国家所采用的方式,以第三人的信赖作为判断标准,如果第三人信赖了该合同,即能够取得其相关的权 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权、解除权因此而被限制,即使第三人还未接受。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311条规定:在受益人基于对允诺的合理信赖而改变立场 时,即使在表示接受合同利益前,当事人也无权变更、撤销其权利。依据受益第三人的利益不能受到侵害和当事人权利的行使不能造成对第三人的不公平的原则,如 果第三人已经相信并依赖于合同,如果不能使第三人的权力得到确认,并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很可能会对第三人造成利益上的损害。所以依据信赖规则,一旦第 三人信赖了合同,他在合同中的利益和权利即被明确与固定了。
 四、第三人取得权利的内容
  (一)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权利。第三人有 独立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权利。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若债务人没有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义务有瑕疵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赋予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 义务的权利。第三人的这种履行合同请求权是合同第三人权利范畴中最主要的一项权利,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订立的宗旨即在于利他,就是使第三人从合同的履行中 受益,当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对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就成为合同赋予第三人保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最有效方式。如果不赋予第三人这项权利,使其必须根据债权人的意思 或债务人的情况来决定自己的利益是否能够取得,使所受利益处于风雨飘摇的状态。
  当然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的权利也要受一定的限制。比如如果第三人在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消灭时仍未请求,将导致胜诉权丧失;若合同的履行无确定期限,第三人虽可随时向债务人催告给付,但应给予必要准备时间等。
  (二)第三人权利受侵害时请求保护权。受益第三人的债权保护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在其债权受到侵害时得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为使第三人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应该赋予他因合同当事人违约而能够主动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利,以使第三人权利在受损害时能及时恢复其原本状态。
   在现代法上,救济权的行使是以公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为例外。因而第三人在权利受侵害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由于第三人在合同中地位 的特殊性,使得其在诉讼中会因为不同的情况而处于不同的诉讼地位。(1)如果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而提起诉讼,受益第三人只能以无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因为受益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的,而此时合同的有效性还在争议之中,第三人是否享有实体权利还取决于法 院的判决,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实与之有利害关系。(2)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有效性无争议,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诉讼,如合同双 方要撤销合同,或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违约之诉等,受益第三人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因为,第三人已经就合同中为其设定的利益享有实体上 的权利,对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3)如果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或者需要损害赔偿,或追究侵权责任时,第三人也可以直接 以原告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的权利因何取得、如何取得、取得的是何种权利直接关涉到第三人权利的内容和范围,直接关涉到第三人利益合同设立的目的能否实现。可见,在立法中把第三人权利的取得问题给予明确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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