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改判的三个主要理由
发布日期:2004-07-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二、部分案件被改判具有实体法上的理由。不同审级的法官对实体法的理解不一定一致,在法律解释上所适用的方法和得出的结论也不可能完全一致。这就会导致在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审理同样案件的时候,案件会因一审或原审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错误而改判。尽管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要求我们的法律应当是明确的,应当让人们产生一致的理解,但事实上不可能。对某一法律规定,学者们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解释,一审和二审、再审的法官对同一条实体法的适用也可能存在理解上的差别。二审、再审的法官不同意一审或原审法官对实体法的理解,就会导致案件被改判。
三、部分案件被改判是统一适用法律的要求。上诉法院和再审法院在适用某一条实体法时,除了要考虑这个案件本身的法律适用以外,还要考虑本辖区内所有法院在适用该实体法时所应当具有的统一性,这也会使得一些案件被改判。在这样的情况下,很难说被改判的案件就是错误的。改判不是为了纠正“错案”,其所追求的是法律适用的统一。不同审级法官对实体法可以有不同认识,法律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以自己的理念、知识和方法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在不同审级的法官之自由裁量权或对法律的解释权发生冲突时,最终发挥作用的毫无疑问应该是上诉法院或再审法院法官的意见,最终的结果是导致案件被改判,以此保证一个辖区法律适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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