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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

发布日期:2010-11-18    作者:110网律师
自然债权是否可以行使抵消权?
   
    这里,不探讨理论了,因为我国对这个问题没有界定,从实践看:

    从立法实践上看,国外立法一般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用来抵消,而不问主动抑或被动。如日本民法典第508条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如果于其消灭之前适合于抵消,其债权人可以实行抵消。”再如德国民法典第390条第二款规定:“因时效而消灭的债权,在其尚未因时效而消灭时适合于抵消者,也得为抵消。”

    国外之所以如此立法,是出于尊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来考虑,尽量减少权利人丧失权利的可能性。即便是因时效已经消灭的债权,适用抵消规则,对于原债务人利益的减少也是合情合理,同时还实现了原债权人利益。


    但我国没有这样的规定。我国诉讼时效仅有2年,和国外10年、20年相比,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明显不足,若借款人向银行借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资金超过了两年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说有权不还,这无论如何是违背民法精神,违背公平正义,违背诚实信用的。


    司法实践中,关于自然债和法律债的抵消,只要你有足够的证明自然债的证据,一般也是可以抵消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只丧失胜诉权,不丧失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因为起诉权仍然存在,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要求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或诉讼时效期间是否确已届满;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即使债务人不自愿履行的,但双方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抵销权行使权利。对方如有异议,可在通知到达后的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仅就抵销权是否成立进行审查和裁判。


方建江写于香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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