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投资者可依法采取的投资经营方式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二)对昌都地区国有企业实行租赁、购买、托管、兼并、嫁接改造及参股、控股或组建企业集团;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项目;
(四)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与昌都地区企业联合在昌都地区以外或国外合资、合作经营;
(六)BOT(建设-经营-移交)、BOO(建设-拥有-经营)、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方式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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