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提交文件、图纸、资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局面申请报告;地区(自治区)有关机关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非地区属单位(包括部队及中央部委、自治区属单位)应同时提供上级计划部门 的批准文件;重点工程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工业项目需有“环境质量影响报告书”和环保主管部门的批 文;涉及环保、民防、消防、交通、市政工程管线、航空净空、邮电通讯、文化、宗教、绿化等项目,须有各有关部门的局面批准材料;“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复印 件(一般项目可以省略);提供建设地段现状有效地图三份(图纸比例:大、中型建设项目为1:5000,一般建设项目为1:1000)。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办程序
申办人须持建设单位委托书及与个人相符合的身份证明,提交上述文件、图纸、资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后,领取“建设用地设计文件”;经项目总平方案审查后,符合规划要求的,到该科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发给建设项目总平方案设计审查通知书,作为建设设计的依据。
(4)注意的事项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一年,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有效期内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件;临时建设用地,得按规定向规划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经批准更改建设单位名称,或建设项目名称(指不改变建设用地的位置、性质及规划条件的),须到规划部门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 设用地范围调整,应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和规划设计要求的,须向规划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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