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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应当由那个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10-1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案情

   2007年8月29日,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 公司保阜高速公路1J-09项目经理部(十六局)与宿迁市华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宿迁公司)订立《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宿迁公司承包十六局保 定至阜平高速公路1J-09标段混凝土拌合站混凝土搅拌及供应,原告先行支付工程款37万元,并约定发生争议由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在履行合同中,宿迁 公司前后分别拖欠民工工资、借款、租用土地,租用房屋,租用设备等款项约1771688元,后因资金匮乏无力施工,擅自放弃合同履行,负债同时卷走十六局 先行支付的剩余工程款125508元离开施工现场。宿迁公司离开施工现场后,其19个债权人极其愤慨,在无法找到宿迁公司的情况下,集体围攻十六局,声称 宿迁公司施工的工程是十六局的,宿迁公司所欠的款项也是用于十六局工程,如果十六局找不到宿迁公司就得替其偿还债务,否则,不允许十六局继续施工。由于十 六局施工的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不能因为宿迁公司的拖欠行为影响工程施工,万般无奈,只好替宿迁公司偿还了债务,并及时向宿迁公司发了债权转让通知,施工 得以继续进行。

    之后,十六局多次向宿迁公司索要卷走的剩余工程价款及上述款项无果,2009年4月23日,十六局以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17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将宿迁公司诉至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偿还125508元的工程款和1771688元的债权转让款。

2、分析:

    案 件起诉后,该院对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有无管辖权问题发生分歧,对此有人认为,该院没有管辖权,理由是,本案的债权转让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均不在该院的辖 区,因此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笔者认为,该院有管辖权,因为,一、17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17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从合同关系,但债权转让合同的发生确实是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事实引发的,首先,宿迁公司与17个债权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关 系,是基于十六局与宿迁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有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宿迁公司不可能与17个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更不可能有本案债权转让合同的存 在;第二,宿迁公司所欠17个人的债务,是围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发生的,宿迁公司拖欠民工工资、租用设备、租赁房屋等等、都是以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为核心的,没有;第三,十六局替宿迁公司偿还债务,是基于十六局与宿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没有这种关系,17个债权人也不可能找十六局偿还债务, 十六局也不可能为宿迁公司偿还债务。二、此案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能方便当事人诉讼,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应以诉权保障为本位,依法尽可能地为当事人 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十六局与宿迁公司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以此约定,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只能到天津铁路运 输法院起诉,对此,如果机械的认为,二者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引发的17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民诉法的规定,按照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那么,就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在天津铁路法院解决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后,双方再赶到安徽宿迁或阜平、保定法院解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述法院距天津,远的 相距5000多里,近的也要近千里,如此解决纠纷,当事人必然支付大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精力,不符合民诉法关于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17个债 权转让合同纠纷应当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应当在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才更方便于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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