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消灭
发布日期:2010-1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相关法律问题
- 公司有权利没收宿舍里的锅吗? 1个回答0
- 省高院驳回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怎样继续主张权利 2个回答0
- 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利 1个回答0
- 业主不交费他们要停电停水。请问他们触犯法律吗?他们有这个权利吗? 0个回答0
- 质检局是否有权利对商户罚款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