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上盗捞第一案所引发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0-12-03 作者:110网律师
一、关于盗窃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可见,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而公私财物必须达到的要件之一是,公私财物能够被人们所控制或占有,这种控制或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是单纯的物理上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也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因此应考虑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有时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也可以认定为占有。如:在自已的办公区域、住宅范围内一时难以找到的或遗忘的财物,只要在办公或住宅范围内,就应当认为是在所有人的控制范围内,不应以该财物没有在所有人的视线范围内或有形支配范围内而视为不受所有人控制。如果物未能被所有人控制或占有,则该物便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二、被告人的行为是“偷”吗?
结合上述分析,本案被告所打捞的财物是沉船遗落的钢材,这种海上沉船遗落的财物能否认定为能够被财物所有人所控制或支配,是认定本案是否构成盗窃罪的焦点所在。本案中的沉没物不在所有人的直接控制内已是不争的事实,那就存在如何认定其被控制范围。但是,在海上沉没的财物该如何认定被控制范围?可否认为沉没物周围的一定距离就是被控制范围,或者说把沉没物所在的海域认定为被控制范围?对此,法律和司法实务中均无明确或参照的规定。因此,笔者认为,海面范围广阔,落入海底的钢材,无论从单纯的物理上的有形支配来看,还是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讲,沉没物均无法认定为在所有人的控制或支配范围内。虽然沉没物的物权没有转移,但物权所有人却无法实际控制或占有这些沉没物。被告人将物权所有人不能控制的财物打捞出来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到所有人对财物的控制,不是“偷”,因此不能构成盗窃罪。
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捡”吗?
笔者认为,本案被告打捞沉没物的行为虽然不能构成刑事犯罪,但却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适用民事法律进行调整。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利益,使他人利益受损。本案中的沉没物,并不是无主物,而是有主物,物权所有人并没有因为这些财物沉没海底,暂时失去对这些财物的控制而丧失所有权。本案被告人对这些沉没物,既不享有所有权,也没有得到所有人的授权进行打捞,因此,其打捞并占有这些财物的行为,没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应构成不当得利,形成不当得利之债。民法对此的处理原则是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人应当承担予以返还的民事法律责任,而不应认为是“捡”。
相关法律问题
- 外国老板在涉及到法律纠纷时授权给中国人处理合法吗? 7个回答0
- 中国法律多少岁以下是属于童工? 1个回答0
- 头婚第一胎,怀孕五个月去办准生证罚款吗,有相关法律说明吗 2个回答0
- 中国法律为什么依然漏洞重重? 0个回答20
- 中国人与新西兰人同居现在想分手需负法律责任吗 8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亲属涉嫌刑事犯罪一定会判刑吗
- ST富*最新索赔条件,发布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是什么
- 宅基地不能随意处置
- 熟人借钱不还怎么办
- 仁*控股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与重整提示性公告,搜谱征集中
- 借名买房案例分析
- 国*科技索赔征集,谢律师团队提示:收到行政处罚,股民可索赔
- 确认婚姻无效是否有时间限制
- 是不是不当得利
- 数据资产入表中数据合规的重要性
- ST*投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威X股份最新索赔条件,发布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告,索赔征集中
-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 ST富*最新索赔消息,收处罚决定书,谢团队提示索赔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