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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的资金关系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支票的资金关系

  尽管说,支票与汇票都是委付证券,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都可以有作为票据基础关系的资金关系。但汇票的法律规则通常不特别涉及汇票的资金关系,以表明票据关系的无因性。可是,支票的法律规则通常都会对支票的资金关系进行特别调整。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主要是支票为典型的委托支付证券与见票即付证券,含有出票人对付款银行的委托,委托其见票支付给收款人或指示的人一定的票据金额。为保证其支付性与见票性,显然要对支票的资金关系加以特别重视。可以说,付款人之所以愿意代出票人支付票款,主要是由于相互之间存在资金关系。

  于是,正如前文所言,与汇票、本票相比,支票的无因性受到更大程度上的限制。我国《票据法》对支票的资金关系作了具体规定。申请人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必须使用其本各,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各的签各式样和印鉴。不仅《票据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法规对立户人与其开户银行之间的账户资金关系也进行专门调整,例如,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过,资金关系并不影响支票的效力。即使没有资金关系,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仍然有效。在付款人退票后,出票人仍可行使追索权,出票人仍需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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