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问农村土地承包纠纷26:家庭承包发包方承担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0-12-07 作者:程才律师
为充分赋予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防止发包方随意调整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30条重点规定了在家庭承包中,发包方在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承包地的义务,并且严格限制个别调整的例外情形。即《物权法》第130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为了保障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避免发包方随意收回土地,《物权法》规定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的义务。即《物权法》第131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看,发包人不能在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是法定要求,双方即使就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有约定的也属无效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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