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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地域管辖的一个新招及破解之策

发布日期:2004-0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司法权力地方化倾向在当代中国司法体制乃至政治体制中尚未得到有效克服,诉讼当事人可以运用各种地方势力和本地资源影响干扰地方法院和法官,从而获得有利于己方的裁判和执行结果。如果将诉讼比作一场战争,争取到本地法院管辖就如同在自己熟悉的战场上作战一样,甚至可以说,管辖权的争夺在一定意义上是影响全局胜败的关键一役,这在经济纠纷中表现得尤为明显。现行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对法院管辖权问题所作的规定不可谓不详细具体,但总有人想方设法在其中寻找漏洞,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就遇到一例运用法律的漏洞规避管辖的案件。

  假设甲地的A公司享有对乙地B公司的债权,正常情况下A公司需要到乙地提起诉讼,A公司为了使甲地法院具有管辖权,就与甲地的C公司协商,将其对B公司的债权在形式上转让给C公司,然后再通知B公司,下一步就由C公司以原告身份在甲地起诉A、B公司。从法律上讲,因A公司在甲地,甲地法院便享有此案的管辖权,B公司纵然提出管辖权异议也于事无济,而且债权人转让债权,只需履行通知义务,转让就可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想阻止债权人转让债权也是无能为力的。

  按照上述步骤运作,债权人实际上可以通过一次或者数次的转让债权,实现在自己想要的任何地方起诉的目的,对此如果不加以防范与限制,势必会极大破坏司法管辖制度,并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法律的权威信。

  争夺管辖权,必须在目的地寻找到一个合适的靶子,以使目的地法院获得管辖权,以前述案例为例,A公司就是将自己作为靶子,使甲地法院获得了管辖此案的正当理由。因此,要避免当事人规避地域管辖,最好的办法就是防止当事人借用“诉讼靶子”。对于债权人通过转让债权争夺管辖权的,破解办法是限制当事人将转让人与债务人列为共同被告。其依据是,在债权转让的三方关系中,受让人缺乏需要向转让人与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的合理解释,因为在债权转让生效的情况下,受让人要么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么向转让人主张撤消转让行为,两种主张不能合并审理,受让人只能选择其一进行诉讼。

  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可能更为复杂,例如在笔者遇到的实例中就还有一个担保债权转让及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可谓为了争夺管辖权设置了双重保险。以保证人作为“诉讼靶子”,是争夺管辖权的另一种招法,破解的办法是,当出现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作为被告,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又分属不同管辖地域时,可以规定由主债务人住所地法院行使管辖权。其理论依据在于,相对于主债务而言,保证责任具有从属性,除非债权人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即应当根据就重避轻原则,使对保证人的诉讼依附于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争夺管辖权往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倘若司法的公信度很高,管辖因素等对审判和执行结果的影响作用很微细,当事人对争夺管辖权就不会有太大的热情,原告所欲正是被告所欲,被告所忌也正是原告所忌,说到底,管辖权的激烈争夺折射出的是对司法的信任危机。地方保护主义是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必然结果,它与依法治国方略及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是根本对立的。单纯地破解当事人规避地域管辖的招数并不难,难的是标本兼治,难的是真正建立起一个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和一支在全社会拥有崇高威望的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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