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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要求前夫增加孩子的抚育费

发布日期:2010-12-09    作者:王学海律师
胶南市的万女士:我与前夫在六年前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当时定他每月负担女儿的生活费100元。现在生活支出增加,我和孩子的户口在外地老家,孩子上学需要交借读费。他生活条件比我好。我可否起诉要求他增加对孩子的生活费?孩子的借读费他是否应当负担?
王学海律师答复:
可以向前夫要求增加孩子的抚育费和负担孩子的借读费。随着孩子的逐渐长大,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物价的变化,费用必然增加,原有的抚养费数额已经不能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及教育支出,是正常的。
王律师说,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因此,你有权以孩子的名义向前夫要求增加抚育费。
    对于诸如孩子借读费这样的一次性支出,父母双方都有负担的义务。你可将增加抚育费和这次分担借读费两项请求一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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