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经济常识 >> 查看资料

保险人在赔偿后的权利

发布日期:2010-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代位权利

  79. (1) 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论赔付的是整体全损,还是货物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全损,便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在该已赔付保险标的上可能留下的任何利益,并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时起,取得被保险人在该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权利和救济。

  (2) 除前款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的,并不取得该想保险标的或其存留部分的所有权;但根据本法,保险人从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时起,由于赔付了损失,就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救济,但以被保险人取得的赔偿为限度。

  分摊的权利

  80. (1) 如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形成超额保险,各保险人相互之间有义务按其合同负责的数额比例分摊损失。

  (2) 任何保险人如已赔付了超过其分摊比例的损失,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诉摊回,并有权向已支付超过其债务比例的保证人那样,取得同样的救济。

  不足额保险的影响

  81. 如果被保险人所保的金额少于其可保价值,或在定值保险中少于保险单定值,该未保险差额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