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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夏俊峰律师受《现代物流报》邀请点评合同案例

发布日期:2010-12-23    作者:110网律师
邯郸夏俊峰律师受《现代物流报》邀请点评合同案例 《现代物流报》为推进中国现代物流与采购事业的发展,减少合同纠纷,20101214日《现代物流报》邀请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夏俊峰律师点评合同案例。
《现代物流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从200591日起《物资信息报》正式更名为《现代物流报》,并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主管,全面提升报纸品牌和影响力。
《现代物流报》是以全国物流市场、物流企业、生产资料市场、产供销企业、相关科研和教学等企事业单位为发行对象,以全国物流行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钢铁生产贸易业、加工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仓储配送业、供应采购业、信息服务业的决策者、管理者、经营者为读者对象,在全国公开发行的物流专业日报。
 
附:点评案例
合同引纠纷  借口拒付款
案情回放
河北某钢材销售公司(简称甲公司)与山东某公司(简称乙公司)生意往来已经有多年时间。乙公司业务主管刘某长期负责到甲公司订购钢材。但最近有一批货款共计45万元,乙公司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乙公司负责人说,业务主管刘某已离开公司,涉及的这一批货是刘某离开公司后的个人行为,与他们公司无关。但甲公司认为最后一批订货用的仍是乙公司的合同书,因此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刘某的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清偿这笔45万元的货款。
律师点评
 业务主管刘某一直是乙公司派出与甲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代表。在刘某离开乙公司时,乙公司并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及时通知甲公司,并且,刘某最后一批订货用的仍是乙公司的合同书。这些情况,足以使甲公司有理由相信刘某是有代理权的,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故刘某的代理行为有效,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因此,乙公司有责任清偿这笔45万元的货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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