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某某、刘某某诉刘某某、雷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费某某、刘某某诉刘某某、雷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雷某某、刘某某夫妻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今天一上午的庭审调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合法庭归纳的三个焦点,发表如下的代理意见:
一、本案纠纷的引发起因
通过法庭调查可知,本案原告刘某某将位于本村后庄窑背承包土地内的乡间小路予以耕种,致使被告种地无法通过。2010年5月5日被告雷某某耕种土地时找到原告刘某某提出通过原乡间小路耕种的要求,原告刘某某不同意,并于下午3时许指派75岁高龄的母亲费某某去阻拦二被告通过原乡间小路。原告费某某躺在路中间致使二被告雇佣的播种拖拉机无法通过,拖拉机只好绕过费某某通行,费某某伸出手臂阻拦,被告刘某某恐怕伤着费某某将其双手拉回。可见本案的引发起因是由于二原告的过错造成的。
二、关于二原告起诉打架的事实
通过法庭调查可知,纠纷发生后原告刘某某殴打被告雷某某时,雷某某将其耳朵抓伤。但二原告起诉被告刘某某用木棍殴打刘某某背部和殴打年迈的费某某头部、背部、手背各一棍以及骑在老人身上,把老人压到流水渠的事实二原告却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二被告在法庭上大呼冤枉,我们与老人没有纠葛,她是全村的长者,年过古稀谁不尊重!我们怎敢殴打老人!可见二原告的陈述是虚假的。
三、关于原告费某某请求赔偿的问题
通过法庭调查,原告费某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7750元,共计七项。但原告索要的上述费用数额过大,条据不实,医疗费有交口县人民医院的条据;原告无证据证明七十五岁高龄老人的误工标准依据是多少?护理费每天70元的计算依据是什么?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的依据是什么?交通费的依据是两张油票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费具体是收据而非正式发票等存在严重瑕疵,难以让人信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原告因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关于二原告请求二被告赔礼道歉的问题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而引发的案件,原、被告之间土地相邻,被告耕种必须经过原告承包土地内(有隰县梁家河村民委员会予以证明)。双方本应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和《物权法》第84条、第8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本着有利生产,团结互助的精神来处理此事。但本案中原告将村民在田间通行的一条乡间小路予以耕种,二被告向原告刘某某提出通过此路时,刘某某予以拒绝并指使其母费某某予以阻拦而引发纠纷,过错在予原告。二原告理应向二被告赔礼道歉,原告请求被告赔礼道歉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五、关于二原告起诉赔偿事实虚假的问题
1、双方发生争执的时间
原告在诉状中所言双方发生争执的时间为2010年5月5日下午3点左右,而原告举证提供病历住院时间为2010年5月5日11时30分。住院在前,发生争执在后。原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说是医院的失误,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怀疑原告费某某住院另有隐情。
2、被告雷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
二原告在诉状中所言赔偿均为原告费某某老人之损伤,没有原告刘某某之损伤赔偿请求。且原告在诉状中自认为原告费某某老人之损伤为被告刘某某一人所为,故雷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刘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
根据二原告起诉状所言:“刘某某共击打年迈用老人头部、背部、手背各一棍”,二被告在答辩是就予以否认,并强烈要求二原告举证证明,但通过法庭调查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故二原告起诉刘某某是错误的,被告刘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
综上所述,二原告请求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人身损害各项费用7750元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故请求贵院查明事实情况,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人:山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
李斌虎 律师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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