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证明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按免责条款拒赔败诉
发布日期:2011-01-20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余建华 通讯员 郁菊红)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事项,很多人都因此被保险公司拒赔。日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认定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小刘保险赔偿款11500元。
2009年8月22日,小刘的货车因操作不当,车辆侧翻,造成车子受损。经交警认定,该事故由驾驶员负事故全责。事后,小刘拿着修车费用11500元的凭据,来到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原来,在保险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行驶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所提出的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但保险人对于免责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未尽到该明确说明义务的,则相应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关于该项事由的责任免除,被告在保险单上对此并未予以明确说明,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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