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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忆1984年的“严打”时期,律师执业片段之一

发布日期:2011-01-22    作者:110网律师

回忆1984年的“严打”律师执业片段之一
一九八四年的“严打”是整饬社会秩序,打击“文革”打砸抢遗风的战斗,动用专政工具,实行公检法联合办公,要求‘从重从快’,有的时候是嫌疑人被捕后一星期就要开庭审判,由于事先已经同意了口径,律师也没有多少准备的时间,往往只能做口头辩护,辩护最多是提出存疑。很多律师拒绝辩护,因此,严打的许多案件是没有律师出庭的。我的态度是,有人委托,我尽可能参与,总比没有律师庭审好。我记得有一次,审判长是法院院长担任,他戴领章和帽徽,腰里别了一把手枪出庭,法警也荷枪实弹,法庭一片肃杀气氛,我对嫌疑人是不是构成犯罪提出了质疑,公诉人马上站起来,用手指着我说,你对罪犯的同情,说明你的阶级立场有问题。我只能用当时刑诉法第26条指出,为嫌疑人做减轻、从轻、无罪辩护是国家赋予律师的唯一职责。我还指出,律师和你一样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当时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只是分工不同,你还是要好好学学,审判长说了一句:相互不要对对方进行人身指责,才使审判继续了下去。
附《人民网》博客的一片文章:《“中国最后一位流氓”,他被监狱“遗忘”了?》


一失足成千古恨,再回首成百年身。
  北京人牛玉强,还要在新疆度过10年,当然不是度假,而是服刑,1965年出生的牛玉强的刑期届满之日是2020年,刑期执行完毕时他55岁,入狱时他时年不满19岁。
  1984年4月28日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刑事判决书》表明,牛玉强被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罪行有二起:之一,1983年5月的一天(原文没有具体时间),牛玉强和几个朋友在北京某地抢了一名路人的一顶帽子;之二,牛玉强和朋友与另外几个人打了一架。同案的几个朋友因为还有其他犯罪行为被判处了死刑,不久执行了枪决。
  1986年4月,牛玉强因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被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改判为无期徒刑;1990年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18年。1990年10月,新疆监狱方面作出决定,由牛玉强的父亲具保,对牛玉强给予保外就医的决定。
  现行刑法中已经没有流氓罪这一罪名,但是根据刑法不溯及既往的法理,牛玉强的流氓罪名不会改观,牛志强因为保外就医的缘故,得以监狱外边成家生子,这对他是一幸,而基于同一原因,他被监狱方面认定,保外就医期满不归,构成脱逃,重新投入监狱,刑期顺延至2020年。
  牛的家人们对此并不认同,他们认为,牛在保外期间,一直按规定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牛妻朱某说:“我丈夫14年来一直在家,哪里都没有去过。每个月去派出所报到一次,北京市开什么会议或者是发生了什么案件,警察都会例行找我丈夫谈一次话。”
  朱感到,监狱一直没有来过人或通过什么手段联系过她的丈夫,丈夫几是被监狱“遗忘”了。朱某强调“现在却说是我丈夫自己未归,还上网通缉他。我认为这是监狱方面把责任推卸到我丈夫的头上。”


而监狱方面则认为:牛玉强对保外就医时间明确知道;保外就医期间到期后不积极主动返回;抱侥幸心理逃避刑罚;在社会上长时间不向监狱报告情况。基于这些问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牛玉强顺延刑期是合理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外就医的犯人延期未归刑期是否顺延的一个文件规定,凡是在保外就医期满延期未归的,其延期的时间都不计算在执行的刑期内。这是牛必须继续服刑至2020年的法律根据。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也有一个有关批复。1995年时,西北某地发生过一起罪犯保外就医未归的案件,监狱未积极主动抓捕,致使该罪犯超期多年。司法部监狱局对该事件的批复是:确因监狱警察工作失职致使罪犯保外就医超过批准的,超期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有关追究失职人员责任的问题,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现在可以了解的事实是:牛玉强是1990年保外就医的,保外就医期间二年(初批一年,后来经考察续一年)。再次被投入监狱服刑是2004年,从保外就医期间届满到2004年时间长达12年。牛玉强保外期满不归监,自然是有过错,但是在长达12年的期间,监狱方面没有就此采取抓捕归监措施,而据牛玉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牛玉强自1990年保外就医至2004年4月30日收监,一直居住在本辖区,期间能够服从民警管理,表现较好,无违法犯罪行为”
  这种不作为,算不算“确因监狱警察工作失职致使罪犯保外就医超过批准的”?
  要不要“追究失职人员责任的问题”?
  牛玉强超期未归的时间应不应该计入刑期?
  牛玉强因为其罪名和刑期,媒体称为“中国最后一位流氓”,不过牛玉强真的是中国最后一位流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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