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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沿革

发布日期:2011-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①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调解原则,是对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来司法工作成功经验的总结。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是这一时期法院调解的典型。“马锡五审判方式”强调的是依靠群众和调查研究,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并将调解作为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在这一时期的法院调解中,有些地区提出过“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八字方针。

  ②新中国成立后至1982年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继承和发扬了根据地人民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仍然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方法。195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调解工作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方针,后又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

  1982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民事诉讼法,该法在总结了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克服了原有强调“调解为主”提法的不足,确立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

  ③1991年民事诉讼法 
 
  鉴于1982年试行法的“着重调解”原则,仍然突出了调解较判决更为优越的地位,加之“着重调解”这一提法缺乏科学性,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将这一原则改为“自愿、合法调解”原则,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即时判决。这一原则强调调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是对调解本质的一个认识过程,也是对调解与判决这两种解决民事纠纷方式的相互关系,在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得以正确理解的过程。在学术界,有人主张取消“法院调解”原则,并认为利大于弊。我们认为此论太过主观。诚然,在具体实施法院调解时,有的法院存在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的现象,但这已不是主流。法院调解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其作用是不能低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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