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民事诉讼 >> 查看资料

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1-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出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106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