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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滨海新区驻区大企业案件的思考

发布日期:2006-11-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天津市大港区辖区内覆盖着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石油大港石化公司、中石化天津分公司、中石化第四建设公司、大港发电厂等国家级驻区大企业,是国家级生态石化基地的核心。大港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立足区情实际,办案中强化服务国家级驻区大企业意识,据不完全统计,五年来我院共审理涉及这些大企业民商事案件654件,其中执行案件63件,总标的金额达3.2亿元。

  一、涉驻区大企业案件特点及作法

  (一)涉驻区大企业改制及破产案件持续上升,情况复杂,审理难度极大。

  实行企业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我院自1995年开始受理破产案件,至97年共受理7件,98年开始我区破产案件逐年增加。截至目前共受理案件106件,涉及资产总额3.5亿元,核销债权10亿余元。其中,涉及大港油田27件,资产总额9900万元,核销债权2.03亿元,石化公司2件,资产总额704.1万元,核销债权1千元万元。仅2005年,就受理涉大企业破产案件22件,资产总额7035万元,核销债权2亿余元。其中大港油田13件,资产总额3800万元,可核销债权1.03亿元。因破产企业多是大企业改制过程中遗留的难题,存在历史遗留的种种经营管理不规范之处,所以审理此类案件难度极大。

  如:2003年7月,我们受理的大港油田新工业总公司破产案件,该公司历史沿革复杂,且有分支法人企业,涉及几个法院诉讼和执行案件,过去企业注册投资大部分未到位,债权人多为个人,很多过去就是该企业职工,对破产极为不满。立案前债权人经常围攻集团公司大楼,立案后债权人多次到法院及四长接待日上访, 2004年1月,我们以破产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2004年8月,新工业总公司按法院要求解决了主体一拖二的问题和补足注册资金100万元,再次提出破产申请。此时,外地法院因执行该公司债权几次要拘留其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情况紧急。我院2004年9月7日再次受理该案。并主动协调高、中两级法院尽快批准立案。立案后为妥善处理好本案,10月24日,探索成立了由区常委、副区长尚小平为组长,法院院长和集团公司领导为副组长的破产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涉及稳定等重大事项,并由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全过程中债权人不断上访,两次召开债权人会议时债权人闹场形不成任何决议,并到法院及四长接待日、高法、区人大等多次信访。为此先后我们专题研究此案十余次,并和企业沟通解决当事人反映的企业破产中不规范问题,拿出妥善解决方案;并耐心接待上访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政策,化解当事人对立情绪;合议庭在债权人及数额的确认、财产的评估变现追欠、协调涉及外地法院案件、及最终财产分配方案等方面做了大量艰难细致工作,因势利导,使此案于2006年1月圆满解决。为集团公司化解1274万元债务,更使其甩掉改制后多年不稳定的历史包袱。

  又如:2002年我院受理的大港油田友联实业公司破产案,该公司注册资金只有300余万,负债却达1457万元,而且有分支机构13家,破产财产结构复杂,企业账目材料不规范,使破产清算很困难。我院在组织清算组认真作好审计的同时,严格对债权人资格和债权数额的审查。审理过程中青岛一个最大债权人多次向上级法院上访,认为是假破产真逃债;还涉及河南省高院对该企业一起130万元的执行案件,该院几次来大港强制执行,要拘留相关银行负责人,这些使案件审理难度增大,法院面临的压力极大。最终经院长出面,层层找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庭协调,使河南高院不再坚持强制执行,由主管院长担任审判长,指导清算组克服重重困难,缕清了全部破产企业账目和财产,耐心做好闹访债权人的稳定工作,结合本案实际拿出适宜的结案方案,使得油田甩掉了1400余万的债务包袱,债权人接受分配方案。

  类似复杂的破产案件还很多,如通达工业总公司破产案等等。这些案件集中反映了破产案件审理的难度,也反映了法院在审理每件破产案件中的压力和责任,法院为大企业服务决不是一句口号,而是法官们许多实实在在艰辛的付出,许多化解各类矛盾激化的技巧,许多驾驭复杂局面的经验和艺术。

  五年来,我院通过审判共为驻区大企业清理核销不良资产达9400余万元,使其甩掉包袱,轻装上阵。同时,通过法院审判工作化解了多起驻区大企业改制中遗留的群体矛盾,消除了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还为企业起死回生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如:瑞源食品公司在破产后,摆脱了沉重的包袱,经过重组,走上了发展快速路,现在重组后的海得润滋公司发展良好。

  (二)劳动争议纠纷多涉及群体性利益,也是企业热点难点问题,审判中极为慎重。

  五年来年,我院共受理驻区大企业涉及劳动争议、劳动报酬、劳动工龄、劳动工伤、劳动保障等纠纷45件,涉及16000余人。这类纠纷多因企业改制中职工下岗转岗、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家属工退岗等产生,是与老百姓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难点问题,加之一些企业在劳动关系程序上不严谨规范,当事人情绪极为对立,很多是多年上访未果后成诉。审理这类案件必须极为慎重,处理不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能引起群体矛盾,对周边企业也有较大影响,极易影响社会稳定。

  如:2004年12月,我们受理了15679名“油田家属工”诉油田集团公司等七个单位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这些家属工是1964年大港油田开发初期,随着石油工人来到油田,因无正式工作,便在大港油田家属管理站或集体企业相继参加集体劳动,为大港油田的创业做出了贡献,由于历史的原因,未与油田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在家属工离岗时,不能享受任何生活保障待遇,由此引发了群体矛盾冲突。家属工聚众连续几年群体上访,最多时达两千余人在集团公司大楼聚集。我院考虑到这15679名家属工的问题,涉及到了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案件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到油田地区的社会稳定,所以院党组高度重视,由一把手带队和主管院长一起赴大庆油田进行深入调研取经后,确定以维护大港油田地区稳定的大局为出发点,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政策,要花大力气妥善解决好此案的具体方案。并由主管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在立案及调解过程中反复与诉讼代表人沟通交流,宣传大企业领导对她们的同情和积极解决问题的态度,化解他们的对立情绪;耐心讲解相关法律和政策,降低他们过高的期望值;并多次与企业领导进行座谈,协商妥善解决的最佳方案。在我们不懈努力下,终于使几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案件调解结案。取得了区委领导、油田上级领导、几方当事人均满意的效果。家属工代表几次送锦旗到法院,由衷地说:“大港法院为大港油田的老百姓办了一件大好事”。

  对于劳动争议案的个案处理我们也相当重视,因为对一个案件的处理不慎,可能会引起同类情况的群体上访或诉讼。如:2004年我们审理的丁某诉天津石化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95年退休,2002年该公司改制后按新政策扣除了其每月66.55元的养老金归社会保障统筹。丁某起诉要求恢复,并补偿自2002年1月后所扣发的数额。我院受理后未把此案看成是个案,而是看到其背后有大批同类人员,一旦处理不当,将会有大批的企业退休人员起诉,势必会给企业造成极大的负面效应和经济负担,影响企业改制成果。因此,我们在充分了解企业相关情况的基础上,从维护企业稳定大局出发,积极查找并向原告释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化解了原告极端对立情绪,判决后丁某虽然败诉,但息诉罢访,确保了企业改革的平稳推进。

  (三)合同类纠纷所占比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竭尽全力寻求审判最佳效果。

  五年来共审理执行涉驻区大企业买卖、承揽、租赁、承包、建筑工程施工等纠纷案件490件,涉诉标的金额9800余万元。其中第三产业为当事人的占80%.这类纠纷一是企业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穷尽其它途径未果而起诉至法院,债权形成时间长,实现难度大。二是企业经营中有不规范现象,导致债权债务承担责任不明引发纠纷。三是部分执行案件,由于债务时间长,又系与外埠企业发生纠纷而难以执行。

  如:2002年,天津石化公司申请执行武汉市纺织实业有限公司227万元货款,经多方调查我们发现被执行人已停业,无履行能力,为了给企业尽量挽回损失,执行员不辞辛苦,两下武汉,在与武汉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协调中,发现该企业有一处面积为444平方米的商务办公用房,经过执行人员的努力,被执行人同意将办公用房租赁给申请人使用,租期18年,以租金冲抵全部欠款,使申请人的债权转化为包括使用权和收益权的物权,其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化实现。

  又如:中石化四公司申请执行春港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案,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履行。我院派出多名干警四处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账户,结果每个账户余额都只有几百元,与本案标的80万元相差甚远,而被执行人在春港星城的房产均已售出或过户到他人名下,执行难度越来越大。执行人员经多方查找终于发现春港房地产新开发六栋住宅楼,在我们对该建筑进行查封时,被执行人提出此六栋住宅楼已转让到兆丰公司名下。我们随即对兆丰公司进行全面调查,在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工商局及各大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资金流动情况及工商登记情况,并了解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兆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父子关系,因此院长指示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了搜查。在我院强大的执行攻势下,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和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给付1万元及3辆与市场价值相当的轿车,中石化四公司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又如:2006年1月我院受理的天津石化公司下属华鑫公司诉鱼池承包合同到期,但收不回鱼池,要求先予执行案件。此案件涉及鱼池占地是天津石化公司100万吨/年大乙烯及配套项目用地,该项目是市重点建设工程。工期紧迫,不及时将鱼池腾出,将会影响工期,不利企业发展,因此在立案后第二天我们便裁定被告限期将鱼池腾出,并将鱼池边的违法建筑临建房屋拆除。鱼池承包户抵触情绪非常大,要求石化公司补偿损失,否则将去市内上访,双方僵持不下。此案我院院长高度重视,亲自制定审判方案,并责成主管院长一抓到底。春节前两天,主管院长带队,对现场进行勘查,了解到被告鱼池中尚有成鱼未出坑,且不具备出鱼条件,强行先予执行会激化矛盾。为不影响重点工程工期也不激化矛盾,主管院长多次与石化公司领导协商,并共同到养鱼池现场制定解决方案,审判法官和庭长先后四次到被告家中做工作。在多方努力下,原被告终于达成了调解方案,由企业提供电力和水泵抽水,创造出鱼条件,法院合理放宽期限,由被告尽快出鱼,被告最终出鱼72000余斤,避免损失20余万元,也化解了一触即发的矛盾,此案平稳解决,最大限度的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的最佳效果。

  (四)爆炸、污染、赔偿等纠纷日益增多,因势利导,能化解企业与周边百姓的矛盾。

  五年间,我院先后受理了很多涉及大企业与周边百姓关系的案件,如油田生产污染周围土地、鱼池引发的索赔案件;油田与相邻农村的土地纠纷案件;周边百姓“靠油吃油”产生的种种纠纷等等。这些案件敏感性强,容易出现群体性不稳定因素,稍有不甚易引发极端事件。

  如:2004年,滨海法庭审理了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作业二区诉赵某排除妨碍一案,被告在兴建养牛场时,非法将原告所属港西新8—9油井和港西8—9—1注水井圈入养牛场围墙内,不允许企业职工进场作业。审理中,被告强调其兴建的养牛场有与太平镇远景二村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其养牛是区里扶植的项目,兴建养牛场投入很大,不同意拆除,并且在牛圈四周挖沟断路,还组织村民多次聚众阻止企业职工进入井场。经法官核实,原告于1987年3月就办理了该土地的合法征用手续,被告占用土地是非法的。但养牛户确实经过村委会同意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使用该土地,该土地的权属历史沿革复杂,许多村民对该土地的权属变化有异议。此案强制处理势必造成大的群体冲突。院领导高度重视,从本案实际出发,指示承办法官尽量调解,经过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释明法律,反复调解,缓解了被告对立情绪,表示“官判民服”。后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拆除擅自建筑的围墙及其它地上物,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服判息诉,履行了拆除义务。上述两口油井的生产得以恢复,案结事了,未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又如: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在2004年3月6日晚大港油田水电厂对面一座出租平房发生严重爆炸事件,室内一家五口两死三伤……,节目播出后引起区领导的高度重视。经核实事故原因系死者张某之妻使用天然气不当引发爆炸,而该天然气系王某从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与下属三产港青实业公司的油井连气管线上私自接入室内用于取暖、做饭,造成天然气泄露。2005年3月,死者亲属就赔偿问题将王某、中石油大港油田分公司及港青实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高达100多万元。此案被告王某因触犯刑律被判刑而毫无赔偿能力,原告方因未及时得到赔偿金多次到有关部门上访,焦点访谈栏目也要跟踪报道。而三被告则以原告私接天然气、赔偿数额无依据为由进行抗辩。我院滨海法庭受理后极为慎重,报院审判委员会多次研究及和上级法院探讨,制定了调解的具体方案。由主管院长和油田有关领导沟通情况,协商妥善解决办法,法官不怕麻烦,本着“案结事了”原则,从最大限度防止扩大损失出发晓以利害,反复对当事人释明法律,最终促使几方达成共识,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原告当庭拿到29万元赔偿金而息诉罢访,企业也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对今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多年来我院滨海法庭担负着油田辖区内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为油田地区解决了大量各类纠纷,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赢得了辖区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信任。

  我院通过对“打孔盗油”案件的调研,加大了对涉油气犯罪的打击力度。我院2000—2002年受理涉油气犯罪案88件,涉案239人;2003—2005年受理52件涉案137人,同比下降41%,初步显现了大力打击此类犯罪的社会效果。我院还加大对打击防范“打孔盗油”类案件的法律适用精神的宣传力度,深入村镇广泛宣传,并多次召开公判会,以案说法震慑犯罪,使油区犯罪率明显下降。如:作业二区2005年的犯罪率为零。

  二、审理驻区大企业案件的体会

  总结五年来我院审理驻区大企业案件的作法,其突出特点是:注重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注重以人为本,依法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注重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一)必须强化审判中服务的意识,处理好公正审判与服务的关系。

  法院为驻区大企业服务首先是通过依法审判来体现的。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便捷及时的审判,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延伸审判的效果,以案讲法,促进企业规范有序的管理秩序,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因此我院坚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在审判中服务,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好每个案件,大力维护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必须强化服务的水平和艺术,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驻区大企业面临滨海新区大发展的新机遇,更需要良好得发展环境,但改革中各种利益的重新调整,历史遗留的种种难题还未完全破解,矛盾冲突很多。因此法院为驻区大企业服务,在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的前提下,更要求讲究执法的艺术,要竭尽全力尽量调解,疏导当事人对立情绪,通过审判化解各类矛盾,以“案结事了”作为民商事审判的最高境界,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结果。

  (三)必须把握服务的内涵,处理好为驻区大企业服务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系。

  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原则是公正公开居中裁判,法官要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要保障驻区大企业稳定的发展环境,也要“司法为民”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能偏袒一方。构建和谐社会更要以人为本,当经济利益和老百姓的生存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官首先要考虑的是保护生存权利。以人为本是维护稳定的根基!(如石化鱼池案)

  法院为驻区大企业服务,是对企业长远发展上的服务,是从根本利益上维护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能狭隘的理解为凡涉及驻区大企业的案件必须支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前提是要依法,法院的服务更多地是以促进企业规范管理,提高法律意识等层面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发展。因此我们既要强化服务意识,又不能把为驻区大企业服务片面理解为帮其打赢官司。

  (四)必须加强与驻区大企业沟通联系,妥善处理好重大案件。

  审理好涉驻区大企业案件,是我院审判工作服务经济的重要方面。特别是在我区建设国家级生态石化基地的战略机遇期,更具有重要意义。总结五年来审理涉驻区大企业案件经验,许多处理稳妥、人民满意、效果好的案件,很大因素取决于与驻区大企业的沟通配合到位,情况清、裁判准、效率高、效果好。反思我院个别案件,也有由于事先沟通不够,掌握情况不全面,因此出现这样那样认识上的偏差,两个效果统一未能达到最佳。因此加强法院与驻区大企业的沟通联系,是法院稳妥处理好涉驻区大企业案件,更好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有效途径。

  三、服务驻区大企业的对策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战略任务,为把大港建成国家级生态石化基地,推进滨海新区建设发展,我院将朝着建设具有现代气息的规范化法院争创全国先进法院的目标,更好发挥审判职能,树立起同步发展观念,多元服务观念,平等保护观念,法制统一观念。通过审判活动,加大保护驻区大企业的合法权益力度,促进诚信的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驻区大企业提供“一一三三 ”服务措施。

  建立一个联系机制。建立与驻区大企业高层的联系机制。以今天会议为契机,定期联席会沟通情况,加强与驻区大企业沟通协调,以妥善处理重大案件,防范企业风险,促进企业发展。确定法院研究室为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和日常联络,开展定期走访、回访等活动,同时负责涉区大企业的大要案通报协调。

  建立一条绿色通道。对涉及驻区大企业、重点工程案件依法重点保护。缩短立案审查周期,加快立案审判流程进度。从立审执各环节,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快立、快审、快执。实行速裁机制改革,加大对驻区大企业案件的调解力度。

  建立“三沟通”制度。即:对涉及驻区大企业为直接原、被告的案件;对驻区大企业群体性纠纷案件;对涉及重大投资项目案件,在立案审判各环节加强双方高层的沟通协调,结案前必须由庭长或主管院长与相关企业领导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妥善处理好相关各类矛盾。

  完善三项服务机制。一是实行专业审判机制。贴紧国家级生态石化基地建设,围绕产业结构调整,成立破产案件专门合议庭,依法审理好驻区大企业改制、破产案件,加强对破产案件监督指导;围绕劳资纠纷,成立劳动争议案件专门合议庭,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围绕企业开发建设,总结建设工程承包纠纷经验,探索健全执行工作与社会衔接的国家威慑机制,营造公平竞争、诚信高效的发展环境。二是建立案件督导机制。落实大要案报告制度。对涉驻区大企业案件一把手亲自过问,全面掌握情况,并由主管院长统一协调,立审执各部门紧密配合,加强督导,提高审判执行艺术,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确保案件不在任何环节失控漏管,力求驻区大企业的案件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效果。三是建立审判延伸机制。建立驻区大企业案件台帐。定期总结涉驻区大企业案件特点,开展司法建议活动,结合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主动送法进企业,有针对性地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企业建立规范有序的管理机制。

  今后我院将进一步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树立公信权威为总要求,审理好涉驻区大企业案件,为我区生态石化基地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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