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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与诉讼心态(下)

发布日期:2006-12-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注释:

  本文是我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传统中国民间法律意识的文化解读”(06BFX00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我的学生杜金帮我收集了本文利用的部分谚语资料,特此感谢。

  [1] 参见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载《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诉讼和伸冤中的中国传统民间法律意识》,载刘星主编:《想象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页53-122.

  [2] [清]杜文澜辑,周绍良校点:《古谣谚》,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版,页3.

  [3] 同上,页4.

  [4] 参见郭绍虞:《谚语的研究》,载苑利主编:《二十世纪中国民俗学经典·诗史歌谣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页11-12.

  [5] 参见赵世瑜:《谣谚与新史学》,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5期。基本上,这一观点反映了目前国内学界的共识。相关的研究成果,参见谢贵安:《中国谣谚文化——谣谚与古代社会》,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1-18;李庆善:《中国人新论——从民谚看民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35-37;武占坤:《中华谚谣研究》,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3-5;王勤:《汉语熟语论》,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页259-330;王妍:《诗与歌、谣、谚语》,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罗圣豪:《论汉语谚语》,载《四川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武占坤、高兵:《试论谚语、俗语之分》,载《汉字文化》2005年第3期。一些专题论文也持同样的观点,不再枚举。

  [6] 鲁迅曾经质疑谚语的普遍意义:“粗略的一想,谚语固然好像一时代一国民的意思的结晶,但其实,却不过是一部分的人们的意思。现在就以‘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家瓦上霜’来做例子罢,这乃是被压迫者们的格言,教人要奉公,纳税,输捐,安分,不可怠慢,不可不平,尤其是不要管闲事;而压迫者是不算在内的。”氏着《谚语》,载《鲁迅全集》(第四卷),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页542.其实,鲁迅所引的谚语,也是压迫者对被压迫者提出的要求,而非仅仅是被压迫者的自我意识。即以诉讼为例,清代法律规定的告状条件必须是:“切己之事,方许陈告……”参见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诉讼·诬告条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484.换句话说,如果案件与自己没有“切己”的关系,那么就不能出面告状,否则就是犯罪。当然,对这种“各家打扫门前雪,莫理他人瓦上霜”的“自了汉”的态度,清代官员也有批评。参见《圣谕广训疏义》,载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年版,页419.

  [7] 参见武占坤:《中华谚谣研究》,页36.更有学者认为,流传至今的谚语数量远远不止30万条,而是300万条。同书,页37.这种估算是否可靠,不无疑问。我翻检了几种谚语资料发现,其中重复的内容非常之多,完全不是一句河北2万条,全国就是60万条,刨除重复的,余下的就有30万条那么简单。

  [8] 参见武占坤:《中华谚谣研究》,页150-151;向军:《湘西民间谚语与传统社会心态》,载《民族论坛》2005年第6期。这些研究成果虽然涉及到法律谚语,但仅仅是罗列若干谚语而没有深入分析。

  [9] 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40-42.这一方面的法律谚语,可以参见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胡旭晟、夏新华、李交发点校:《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施沛生编:《中国民事习惯大全》,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由于两书涉及的法律谚语条目不少,而且比较分散,这里不便枚举和注明页码。

  [10] 引自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页185;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9年版,页163.

  [11] 引自[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十五,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页324;薛梅卿点校:《宋刑统》卷二十六·杂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468.

  [12]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162.

  [13] 同上,页163.

  [14] 引自《民国续修莱芜县志》卷十四《礼乐·乡风》,页326;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162.

  [15]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4年版,页2051;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版,页59.

  [16]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91年版,页340;《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7;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595.

  [17]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432.

  [18] 引自[清]汪辉祖:《佐治药言·省事》。这条谚语也有“票上一点朱,身上一点血”的说法,比较起来修辞效果不够强烈。参见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586.

  [19] 引自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597,页2015.

  [20] 尽管帝国官方一再强调“以和为贵”的息讼取向,但是,一旦出现了“忍无可忍”的冤抑,也承认“夫人必有切肤之冤,非可以理遣情恕者,于是鸣于官以求申理,此告之所由来也”的正当性与必要性。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121.

  [2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78.

  [22]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541.

  [23] 这句“有治人,无治法”的名言,后来也成为了谚语。参见前揭《中国谚语大全》,页2279.

  [24]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909,页2038.这两条谚语是否表明,在乡民看来,有时世道的衰乱并非由于法律本身,而是念经的和尚——帝国官僚没有严格执法所致呢?

  [25] 同上,页1498.

  [26] 同上,页2118.这条谚语可以与“世有乱人而无乱法”比较。

  [27] 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 这四条谚语都引自武占坤:《中华谚语研究》,页150.

  [29] 浙江民俗学会编:《浙江简志·浙江风俗简志》,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0] 前一条谚语失记,后两条谚语引自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570,页1776.

  [31] 对于传统中国报应观念与刑罚观念的详尽讨论,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页319-330;霍存福:《复仇、报复刑、报应说——中国人法律观念的文化解说》,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页199-249;邱澎生:《有资用世或福祚子孙——晚明有关法律知识的两种价值观》,载《清华法学》第九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141-174.

  [32] (一)关于法律与道德的讨论,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页270-346;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页251-325;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页119-155.(二)关于法律与情理的研究,参见[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梁治平、王亚新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9-53;林端:《韦伯论中国传统法律——韦伯比较社会学的批判》,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页58-93.

  [33]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241,页2020.

  [34] 引自《民国续修莱芜县志》卷十四《礼乐·乡风》,页327;杜文澜:《古谣谚》,页624.

  [35]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122;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732.

  [36]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107;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586.

  [37] 兹举一个非常有趣的事例,作为说明。在法国革命以后,政府曾经颁布拆毁和限制钟的法律,但是这一系列的小小法律却引发了乡民与政府之间长期的冲突和斗争。参见[法]阿兰·科尔班着,王斌译:《大地的钟声——19世纪法国乡村的音响状况和官感文化》,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8] 引自《民国齐东县志》卷二“社会·风俗”,页374;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434.

  [39] 相关资料,可以参见前揭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载梁治平、王亚新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页19-53.

  [40] 参见《左传·昭公六年》的记载。

  [4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下),页765;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264,页1540.

  [42]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437,页1730.

  [43]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86.

  [44] 同上,页105,页157.

  [45]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740.

  [46] 官府提倡民间调解尚有两个原因:一是减轻讼累,包括乡民和衙门;二是和睦乡党,修复社会秩序。清代官员的详尽解释,参见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3-34,页208-229.

  [47] 参见李贵连:《话说“权利”》,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页115-129;徐忠明:《权利与伸冤:传统中国诉讼意识的解释》,载《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48]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352.对先秦典籍稍有了解的读者可以发现,这条谚语出自《商君书·定分》和《慎子·逸文》的记载,两书所载,文字稍有出入。

  [49]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144.

  [50] 杜文澜:《古谣谚》,页419,页422.

  [51]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029.

  [52] 陈寅恪:《挽王静安先生》,载《王国维学术经典集·附录》,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引自季乃礼:《三纲六纪与社会整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4.

  [53]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三联书店1985年版,页21-28.

  [54] 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页77-94.

  [55] 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页1-249.

  [56] 这条谚语颇为流行,参见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7;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157;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106,页2123.

  [57] 武占坤:《中国谚谣研究》,页150.

  [58] 这一讨论受到了日本学者富谷至的启发,参见氏着《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页239-248.对此问题的简要讨论,也见徐忠明:《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民间法律意识的另类叙事》,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5期。

  [59] 比如,明代《天启崇祯年间潘氏不平鸣稿》就收入了这种“和息合同”,原件藏于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编号“屯”2026.现承韩秀桃提供该份资料的影印件,特此感谢。

  [60]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9;页524;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页158;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9.

  [61] 我曾经统计过《金瓶梅》这部以描写商人活动为主体的小说叙述的各种经济交往活动,结果发现几乎每单交易都签订了契约文书。虽然这是小说家言,而非信史;但是,这种现象本身或多或少还是能够反映当时的社会风气。参见徐忠明:《<金瓶梅>反映的明代经济法制释论》,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春季卷;也见同氏《法学与文学之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146-185.

  [62] 关于人情、关系与中国社会特征的社会学讨论,参见翟学伟:《人情、面子与权力的再生产》,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黄光国、胡先缙等:《中国人的权力游戏》,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黄光国:《儒家关系主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63] 参见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4.

  [64] 本段文字所引三条谚语,分别引自费孝通:《乡土中国》,页23;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95;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595.

  [65]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78.

  [66]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400;《民国续修莱芜县志》卷十四《礼乐·乡风》,页325.

  [67]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204;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95,页507;

  [68]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5.

  [69] 同上,页508.

  [70] 同上,页216.

  [71] 所谓“大人大脸,小人小脸;看一面,顾一面;不为此,还为彼”的谚语,真是此意。引自《民国续修莱芜县志》卷十四《礼乐·乡风》,页326.

  [72] 引自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页298.

  [73] 关于中人的讨论,参见李祝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中的中人现象》,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

  [74] 关于中人具有增强契约信用功能的讨论,参见俞江:《“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第6期。

  [75] 参见[德]韦伯着,洪天富译:《儒教与道教》,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页43-77.

  [76] 在讨论传统中国社会经济史时,许倬云用“汉室政权”和“清室皇权”来谈论这两个皇朝的政治合法性问题。参见氏着《中国文化与世界文化》,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页120.据此,我把它进一步概括为“王室国家”的概念。关于传统中国国家形态的概括性分析,参见同书,页38-47.

  [77] 对于传统中国乡里自治的观点,秦晖最近提出了严厉的批评。参见氏着:《“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载《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1999年第3期、1999年第4期;同氏《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旨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1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页1-31.对于这一治理模式的思想背景的详尽分析,参见秦晖:《吏治改革:历史与文化的反思》,载赵汀阳主编:《论证》第3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12-359.

  [78] 参见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版。

  [79] 我们从州县衙门的基本职掌中可以看出它与乡民的关系,参见徐炳宪:《清代知县职掌之研究》,台北:东吴大学1974年版;郭建:《帝国缩影——中国历史上的衙门》,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柏桦:《明清州县官群体》,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同氏《明代州县政治体制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0] 引自赵世瑜:《谣谚与新史学》,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5期。

  [8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163.

  [82]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157.

  [83] 杜文澜:《古谣谚》,页859.

  [84] 请看以下,引自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586,页74;《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76;《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73;页586.

  [85]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415.

  [86] 浙江民俗学会编:《浙江简志·浙江风俗简志》。

  [87]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046.

  [88] 这两条谚语非常流行,本文引自[清]李伯元着,张友鹤校注:《官场现行记》(上册),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7年版,页18;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5.

  [89]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68,页182.

  [90]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470;杜文澜:《古谣谚》,页641.

  [91]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68,页2156.

  [92]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5;杜文澜:《古谣谚》,页644.

  [93] 据清代张集馨年谱记载,道光二十五(1845)年,张集馨补授陕西督粮道,在京应酬,借债1.6万两银子,各项应酬花费1.7万两。参见氏着《道咸宦海见闻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页78.

  [94] 参见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95] 杜文澜:《古谣谚》,页469-470.

  [96] 参见刘鹏九主编:《内乡县衙文化》,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页146-146.

  [97] 杜文澜:《古谣谚》,页799.

  [98] 参见东汉许慎:《说文解字》对古体“灋”和“佱”的著名解释。

  [99] 前揭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7,页20.

  [100]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121.

  [101]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158.

  [102] 同上,页1839.

  [103] 杜文澜:《古谣谚》,页604;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184.

  [104]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357;杜文澜:《古谣谚》,页639.

  [105] 所谓“大口小口”是指“官字两个口”,参见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598,页1714.

  [106]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79;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586.

  [107]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276.

  [108] 对传统中国基层社会的“乡土特性”的概括,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页1-7.对此,龚鹏程提出了批评,参见氏着《游的精神文化史论》,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页1-23.

  [109] 前揭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09.

  [110] 同上,页210.

  [111] 同上,页225.

  [112] 关于“经济交易圈”的概括讨论,参见[美]施坚雅:《城市与地方体系层级》,载施坚雅主编,叶光庭等译:《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页327-417.关于婚姻圈的简要分析,参见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页142-179.

  [113] 葛建雄主编:《中国移民史》,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14] 有关封闭的乡土社会对外来陌生人的戒备和敌视的详细讨论,参见[美]孔飞力着,陈兼、刘昶译:《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页42-62.

  [115] 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页77-94.

  [116] 参见滋贺秀三着,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页29-32.

  [117] 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8.

  [118]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39,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218.

  [119] 《民国齐东县志》卷二《社会·风俗》,页374.

  [120] 引自赵世瑜《谣谚与新史学》,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5期;《民国续修莱芜县志》卷十四《礼乐·风俗》,页325.

  [121] 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18.

  [122]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238,页122,页163.

  [123] 同上,页505,页400.

  [124] 同上,页122.

  [125]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269,页2271.

  [126] 引自[元]许名奎、吴亮:《忍经·劝忍百箴》,长春:吉林摄影出版社2003年版,页15;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99.

  [127]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5;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758.

  [128]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5;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020.

  [129]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62,页184, ,页276;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页762;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758.

  [130]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203;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页936;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787,页2355.

  [13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99,页107,页162;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586.

  [132]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105;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22,页228.

  [133]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505.

  [134] 引自杜文澜:《古谣谚》,页227.

  [135] 同上,页73.

  [136]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212.窦娥因为被司法官员冤杀,所以导致“三年不雨”的灾异现象;但是如果犯罪者得到宽免,被害者的冤抑得不到释放,同样也会引起灾异。清代汪价《赦罪论》就说:“假如二人争讼,一人有罪,一人无罪,赦则有罪者喜,而无罪者冤。夫赦而至于冤,乃所以致灾,非所以弥灾也。”贺长龄、魏源辑:《清经世文编》卷九十,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页2240.

  [137]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157.

  [138] 同上,页586.

  [139]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235.

  [140] 《民国齐东县志》卷二《社会·风俗》,页374.

  [141] 参见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载《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诉讼和伸冤中的中国传统民间法律意识》,载刘星主编:《想象法学》,页53-122;《娱乐与讽刺:明清时期的民间法律意识》,载《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194-230.

  [142] 《论语·颜渊》。

  [143] 在帝制时期,官方对乡民的诉讼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其一,普法。如果《周礼》读法之制可信,那么中国很早就有普法教育的制度与实践。明代朱元璋也极为重视普法教育,也广为人知。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清代康熙圣谕16条的第8条“讲法律以儆愚顽”是专讲法律宣传的条款;另外,第2条“和乡党以息争讼”与第12条“息诬告以全善良”也涉及诉讼问题,其它各条与法律也有相当的关联。至于对圣谕的各种注释更是层出不穷,而且还专门摘录了《大清律例》的相关条文和个别成案附在圣谕16条之后,以供乡民了解和遵循。参见周振鹤:《圣谕、<圣谕广训>及其相关的文化现象》;王尔敏:《清廷<圣谕广训>之颁行及民间之宣讲拾遗》,载《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581-649.其二,教化。诸如《后汉书》卷106《循吏列传·仇览传》与《旧唐书》卷185《良吏列传·韦机附韦景骏传》所载两件母子相讼的案件,仇览和韦景骏采取的解决办法,都是教化。其三,拖延。根据《荀子·宥坐》记载,在处理父子相讼的案件时,孔子采取的措施就是拖延。其四,拒绝。从田涛、许传玺、王宏治主编的《黄岩诉讼档案及调查报告》上卷《黄岩诉讼档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收录的78个案件来看,被黄岩县衙受理的很少。其五,设教唆辞讼罪。不过,无论是通过积极的普法和教化手段,抑或是采取消极的拖延和拒绝方式来达到弥消纠纷之目的,甚至使用打击“教唆辞讼”犯罪的办法,在理论上,目的只有一个,即是息讼。参见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页286-303;马作武:《古代息讼之术》,载氏着《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广州:暨南大学1998年版,页164-174.但我想指出的是,对拖延案件解决和拒绝受理案件,似乎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息讼”问题。事实上,帝国官员拖延案件解决与拒绝受理案件的原因很多:比如,司法审判经验不足;再如,州县衙门难以承受审理案件花费的时间、人力和物力等资源;又如,司法官员贪图安逸,乃至玩视民瘼;最后,对命盗案件刻意拖延规避的做法时有记载,等等。对此问题,需要专文讨论。

  [144] [清]崔述:《无闻集》卷二《讼论》,顾颉刚编订:《崔东壁遗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页701.有关讨论,参见陈景良:《崔述反“息讼”思想论略》,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145] 杜文澜:《古谣谚》,页418.

  [146] 参见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页58-73.也见邓建鹏:《健讼与息讼——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矛盾解析》,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四卷,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76-200.

  [147] 参见[宋]真德秀:《真西山集》卷四十《潭州谕俗文》。

  [148] 《欧阳文忠公全集·导士外集》卷十一。

  [149]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页42;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288.

  [150] 就我检阅的明清时期的地方志来看,华南和江南地区的“健讼”风气已经非常盛行,成为地方志作者焦虑的一个问题;华北和西北地区相对好些。对此,这里不便细说,还待来日专文讨论。

  [151] 参见曹培:《清代州县民事诉讼初探》,《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页135.

  [152] 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71.

  [153] 同上,页173.另外,根据日本学者岸本美绪对于姚廷遴所著《历年记》的统计,低级文人姚廷遴一生直接参与的诉讼案件共有24件,数量相当可观。氏着《清初上海的审判与调解——以<历年记>为例》,载《近世家族与政治比较历史论文集》(上),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2年版,页249.

  [154] 岸本美绪:《清初上海的审判与调解——以<历年记>为例》,同上,页256.

  [155]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62.

  [156] 参见徐忠明:《从明清小说看中国人的诉讼观念》,载《中山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157] 引自赵世瑜:《谣谚与新史学》,载《历史研究》2002年第5期;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122;

  [158] 引自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315.

  [159] 转见[法]达维德着,漆竹生译:《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版,页487.

  [160] 引自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74.

  [16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下),页761.

  [162] 我们知道,传统中国道德本位的文化特别看重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似乎只要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恶意”,即使行为本身并没有触犯法律,却也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制裁。例如,汉代“引经决狱”的核心原则——“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可谓典型例证。有时,原告之告状虽然事出有因,但是,在儒家官僚眼里,这种行为本身在道德上就是一种恶行,甚至难逃杖责之刑。

  [163]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78.

  [164]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页42;杜文澜:《古谣谚》,页672.

  [165] 相关的讨论,参见Olson, Walter K. ,The Litigation Explosion: What Happened When America Unleashed the Lawsuit. Dutton: Truman Talley Books, 1991.

  [166] 转见[美]帕特里夏·尤伊克、苏珊·S.西尔贝着,陈益龙译:《法律的公共空间——日常生活中的故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页240.

  [167] 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4.

  [168] 同上,页32.

  [169] 同上,页228-229.

  [170]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61.

  [17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上),页59,页74;同氏《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东北卷》,页40.

  [172] 参见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419.

  [173]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949.

  [174] 例如乾隆时期陈宏谟指出:“惟于民间告词,则以为自理之事,可以推延;上司无案可查,常至经年累月,延搁不结,而两造多人之守候拖累,胥吏衙役之差提需索,地方讼棍之恐吓唆骗,百弊丛生。”从而建议修订定例:“州县自理词讼,限二十日完结……”氏着《请饬巡道清查讼案疏》,载贺长龄、魏源辑:《清经世文编》卷九十三,页2297.顺治年间武攀龙也说:命盗案件“尚有迟至四五年不结者。”氏着《严批驳以清积案疏》,同上,页2292.类似的批评非常之多,晚清积案现象更为严重,这里不便详述。

  [175] 引自《民国续修莱芜县志》卷十四《礼乐·乡风》,页328;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94.

  [176]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238.

  [177] 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9,页30.

  [178] 具体研究,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页420-439.

  [179]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875.

  [180] 对此问题的详尽讨论,参见陈俊强:《刑讯制度》,载高明士主编:《唐律与国家社会研究》,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页403-435.虽然陈俊强讨论的是唐律的刑讯问题,但是它的基本内容同样适用于明清律例的规定,囿于本文篇幅,这里不便展开讨论。

  [181]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1969,页1925;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华北卷》,页162.

  [182]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007,引据《孝经·开宗明义章》。

  [183] 参见周振鹤撰集,顾美华, 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7.

  [184] 参见黄宗旨:《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页177.

  [185] 简要的分析,参见徐忠明:《清代民事审判与“第三领域”及其它》,载氏着《思考与批评:解读中国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页179-180.

  [186] 岸本美绪:《清初上海的审判与调解》,载《近世家族与政治比较历史论文集》(上),页254.

  [187] 周振鹤撰集,顾美华点校:《圣谕广训集解与研究》,页26;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中南卷》,页106.

  [188] 清代王有光记有:“大凡词讼俗名官私。官者,情理之曲直;私者,经差之使费也。”引自氏着《吴下谚联》卷四“图准不图审”。将“经差使用”称为“私”而与“官”相对,显然不是官方正式收取费用。

  [189] 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85.

  [190]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40;温瑞政等编着:《中国谚语大全》,页2184.

  [191] 丁世良、赵放主编:《中国地方志民俗资料汇编·西南卷》(上),页379;

  [192] 对一个相对稳定的农业社会来讲,鉴于清代中国普遍出现的“好讼”或“健讼”的景象,我们把它称作“诉讼爆炸”或许并不为过。事实上,也确实有学者把清代中国称为“诉讼社会”。参见[日]夫马进:《讼师秘本<萧曹遗笔>的出现》,载《日本学者考证中国法制史重要成果选译·明清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490;[日]寺田浩明:《中国清代的民事诉讼与“法之构筑”——以<淡新档案>的一个事例作为素材》,载易继明主编:《私法》第3辑第3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06.

  [193] 罗伯特·达恩顿着,吕健忠译:《屠猫记:法国文化史钩沉》,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序·页4.

  [194] 参见鲁迅:《谚语》,载《鲁迅全集》(第四卷),页542-543.

  [195] 田涛:《民谣里的中国》,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页8.

  [196] 参见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特别是页40-43.

  徐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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