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沟通 涉外婚姻得以解除
发布日期:2011-02-16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原告汤某系美国籍来华人士,在经营餐厅过程中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梁某,并于2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发现由于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原告不会说中文,而被告也不会说英文,因此双方之间也没有建立起必要的沟通。此外,双方由于生活方式不同,婚后并未有过同居生活。现由于原告忍受不了被告再三的向其所要钱财,因此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向法庭提出几点意见来证明双方实际已无夫妻感情可言:
1、 双方系经人介绍认识,并无感情基础。
2、 双方之间没有基本的沟通。
3、 双方在婚后从未有过夫妻共同生活。
结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二条、第五条规定,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最终的判决支持了我方观点,判决原被告离婚,也算还了双方一个自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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