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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调解的形式

发布日期:2007-01-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曾对我国古代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起了重要的积极作用。由于调解不需要昂贵的诉讼费用,加上方法灵活,程序简便,因而深受民间欢迎,成为我国古代社会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古代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官府调解与官批民调等形式。

  民间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为解决纠纷而邀请中间人出面调停,使争端得以解决的一种活动。民间调解是一种诉讼外调解,主要包括宗族调解、邻里调解。

  宗族调解是古代解决民间纠纷中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在这种调解方式中,宗族首领是调解的主要主体,家法族规是族内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宗族首领用来调处、裁判族内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当家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一般先由族长进行说服教育,然后再以事情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调处。对违反家法族规的族人,族长有权处罚。处罚的方式很广泛,小到叱责、警告,大到出族、拘禁,甚至还可以处死。对于宗族调解的调解结果及处罚决定,官府一般予以认可。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得废于家。”《大清会典事例》则明确指出:“……族长及宗族内头面人物对于劝道风化户婚田土竞争之事有调处的权力。”

  邻里调解,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亲友、邻居、有威望的长辈或贤良人士等出面说合、劝导的调解方式。邻里调解方式灵活,没有时间、地点、调解形式的限制,调解中大体遵循自愿的原则,调解人由当事人自愿选定。邻里调解虽然没有强制约束力,但是由于调解人在当事人双方享有极高威信,所以调解方案往往都能得到落实。如汉时洛阳有两族人互相仇杀且历时有年,其间官府几经干预都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后由侠客之大首领郭解出面劝说调停,双方皆服,问题得以彻底解决。

  官府调解,又称司法调解,它是指在官府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案件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中国古代社会是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按照儒家的理论,诉讼是恶行,是祸首,只有无诉,社会才能和谐,因此孔子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孔子无讼思想的影响下,讼清狱结被作为考核地方官的重要标志。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调解劝和是司法官吏的普遍做法。宋人梁陆襄在任阳内史时,有彭、李两家因纠纷诉至官府。梁陆襄受理后,将二人引入内室,并不斥责他们,而是和颜悦色的反复劝解。在梁陆襄的劝解下,“二人感思,深自咎悔。”随后梁陆襄又为他们“设置酒食,令其尽欢”。梁陆襄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酒罢,(彭李二人)同载而归,因相亲厚”。

  与民间调解相比较,官府调解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官府的调解并不是当事人完全的自愿,当事人的意愿要服从官府的意愿。达成调解后,双方都必须具结保证接受官府的调解,日后不再滋事。

  官批民调,是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便将诉状交与族长、乡保进行解决的一种调解制度。族长、乡保接到诉状后,应立即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应上呈说明案件事实及处理意见,请求官府销案;调解不成,则需说明理由,然后交与官府处理。官批民调是一种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调解,也是一种常见的有效解决问题的方式。《樊山判牍》就曾记载了一则老师与东家之间因老师旷课时间太长而起纠纷闹到官府的案例。受理该案的县官认为,师生之间的纠纷有伤师生之谊、为人师表之斯文体面,不便官府公开审理,于是令乡绅朱子勋及差役共同来处理。这样,民间纠纷与官府纠纷紧密配合,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既较好地平息了纠纷,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宋会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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