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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严重违反规定被辞退,请求支付补偿败诉

发布日期:2011-02-21    作者:110网律师
职工严重违反规定被辞退,请求支付补偿败诉
 
案情简介:
20001018,梁某与上海某大酒店开始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05226日,梁某被大酒店聘用为客房部经理,期限自200531日至2006228日,月薪18000元。200613日,梁某因未到下班时间到更衣室洗澡受到大酒店的违规最后警告一次。同年116日,梁某因使用客用电梯时遭顾客投诉一次。同年26日,梁某因与同事在营业场所过激争吵被投诉一次。鉴于前述情况,大酒店依照酒店《员工手册》规定,于2006213日通知辞退梁某。次日,大酒店给梁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梁某不服辞退,于200638日向嘉定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大酒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合计108000元,并补发争议期间即20062月、3月工资损失36000元。酒店接到嘉定仲裁委的应诉通知后,委托罗军民律师代理其出庭。
罗军民律师分析:
大酒店于2002330日向梁某发放《员工手册》,梁某签字愿意遵守手册各项条款规定。该《员工手册》规定,为严肃纪律、规范员工行为,保障酒店、客人及员工利益,酒店有权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采取以下纪律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辞退。最后警告有效期限为6个月。又规定,在最后警告处分有效期内再犯任何错误将予以辞退。梁某在劳动中,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特别是在受最后警告有效期限内连续被投诉两次,大酒店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辞退梁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梁某主张其没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没有证据证明,应不予采信;梁某主张大酒店的辞退决定无合法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其主张要求大酒店付给经济补偿、额外经济补偿等合计108000元没有事实依据;梁某要求大酒店付给诉讼期间经济损失36000元亦没有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应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
仲裁裁决:
嘉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大酒店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向全体员工公示的《员工手册》,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员工应自觉遵守。梁某与大酒店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亦在分发的《员工手册》上签下自己愿意遵守此手册中的各项条款之规定的个人承诺,理应自觉践行。梁某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多次违反相关规定,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致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做法并无不当。因此,该委于2006612日作出裁决,维持大酒店2006214日对梁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对梁某申诉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走专业化道路,做专家型律师——
本案承办人:上海—罗军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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