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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调研工作不强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6-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随着法律调节社会关系范围的日益广泛,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新课题亟待加以研究和解决,然而,在实践中调研工作的重要性尚未引起普遍的重视,特别是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普遍不强。造成调研工作不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机构设置、力量配备上的原因外,其中主要的是认识上的原因。

  一是认识上存在误区,职能不分。有的认为调研工作是后勤部门的事;有的认为调研工作与文秘工作没有多少区别;有的更认为省级以上法院的尚可搞搞司法解释、讨论纪要、出版审判刊物,而基层法院没有什么可干的。其实,研究室的职能与办公室职能是有重大区别的。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发挥参谋、助手、协调作用,而研究室主要从事审判理论研究。办公室是服务部门,而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研究室是业务部门。

  二是认为调研工作是软任务,存在轻调研的思想。上级法院考核下级法院工作,主要看办案数量,案件数量最能体现法院“政绩”。法官是一项具有较强职业性、技术性的工作,一篇法学论文不会写的人照样当到级别较高的法官,这在其他国家是难以想像的。现行的法官数量不少,但高素质的法官并不多,专家型的法官更少,这与不重视调研有很大的关系。而且,有的法院重宣传、信息,认为宣传可以宣传法院形象,信息多了可以让法院“有位子”。其实,法学理论功底的好坏应当是衡量法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标准,它更能树立法院形象,提高法官素质。

  在法院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形势下,如何改变这种局面,应当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一要明确调研工作职责。要将研究室职能与办公室职能区别开来,与宣传、信息工作相区分。明确研究室主要从事业务性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事务性和服务性的工作,让研究室人员有专职从事调查研究的时间,避免喧宾夺主。

  二要研究疑难复杂案件。针对法院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新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趋势,应当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可以这样说,审判委员会的作用要弱化,而研究室的作用要强化。在具体操作上,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可以先由研究室进行把关,研究室可提供咨询参考意见,充分发挥研究室的理论指导职能,减少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这样也便于研究室人员接触司法实践,更好地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还可以让取得法官资格的人员直接办案,在实践中锻炼。

  三要选准重大理论课题。针对目前研究室对深层次法学理论研究较少,浅尝辙止的现象,可以根据本院审判实际,确定一些重点调研课题,如司法改革、裁判文书改革、证据规则等进行研究,发挥对审判实践的指导作用。建立调研成果资料库,强化调研成果的转化和利用。

  四要推动法律业务学习。可以组织法官研究、学习有关的司法解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学理论研讨,适时邀请专家上课,举行论文研讨会、组织法律知识竞赛或考试,推动法官法律业务素质提高,造就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五要营造拴心留人环境。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为调研人员配备必要的资料、图书,安排一定数量的调研经费。保证调研人员专职专用,专才专用,集中精力从事研究工作,落实待遇,尊重研究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等方面与一线审判人员一样,让研究室既留得住人才,又保持合理流动,经常增加新鲜血液,促使研究室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王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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