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应该更简洁还是更复杂?
发布日期:2011-02-28 作者:110网律师
记得去年夏天在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召开的一次相关研讨会上,一位从江南来京参会的教授以文学语言的表达佐证法律语言的现实所发出的惊人之语,与在座参会专家学者的主张完全相左,因而引起了一片哗然。好在大家也只是一笑了之,相互之间并没有伤了和气,由此可见,在法律语言的规范与发展上,通过相互之间的观点交锋与思想碰撞,达成共识,整合资源,促进发展,提升内涵,是多么重要而又必要。
在这方面,有一位身体力行者值得关注并致敬意。他就是北京政法职业学院的宋北平教授,做过律师再读博的他显然已经发现了法律语言的规范与发展所面临的困惑与难题。为此,他不断呼吁有关方面对法律语言的规范应给予足够重视,他专心致志地将法律语言的规范当成了自己的一个攻坚任务和一个特殊使命,他发起成了法律语言研究会,他组织法律语言研讨会,从而为法律语言的研究打造了一个从交流到交锋的平台。
于是,在他的努力下,在许多有识之士的支持下,在有关领导的关怀下,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终于成立了。
2008年12月13日,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正式宣告成立。同时,举办了一场以“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为主题的研讨会(具体内容见附文)。
作为刚刚荣幸当选的研究会常务理事,我参加了“法律语言之治”环节的研讨。会务组安排我与许章润教授、洪道德教授等专家,在王牧教授等专家发言后担当评议人。眼看留给我的评议时间也不多了,主持人韩大元教授善解人意,让我用最精简的语言进行评议。为此,我当机立断,以一条短信就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这条以“民法的精髓”为题的短信是这样写的:“研究法律语言必知:大一学生追女生叫先占,大二学生追女生叫拾得遗失物,大三学生追女生叫发现埋藏物,大四学生追女生叫取得抛弃物。追女孩是欺诈,男女分手是缔约过失,男子求婚是重大误解,男女结婚是履行合同,男女分居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男人包二奶是预期违约,男女双方都红杏出墙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男女离婚是根本违约。结婚是永佃权,老婆是自物权,情人是他物权,小姨子是相邻权。情人是无因管理,一夜情是意思自治。婚生子是法定孳息,私生子是自然孳息,借腹生子是不当得利。”
在我看来,法律语言的发展究竟应该是更加通俗易懂还是晦涩难懂、是更加明白如话还是高深莫测、是更加鲜活生动还是呆板僵化,不仅值得平常的法律人认真思考,而且更需要业内的专家们重点研究。如果说变简单为复杂是一种学术,那么变复杂为简单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该是一种法术。这是我们研究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时,不能回避、无法逾越的课题与难题。为此,这条短信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引人发笑、令人深思的问号。
或许因为其有趣,或许因为其形象,在场与会者听完我念完这条短信后,无不为之一笑。于是,当场就有不少人要求我转发。看来,这条短信不仅成了大家的一个笑料,更是本次研讨会的一个有趣的花絮。
不仅如此,这个有趣的花絮后面还有下文。在会后半月有余的某个傍晚,我的手机里出现了一条堪称高鹗是更具人情味、更富文学化补充的短信。
在这条以“从社会现象到法的精神”为题的短信里,我们看到了这样的表述:“老夫少妻叫缔约自由。问责制叫紧急避险。例行新闻发布会叫程序公正。最低社会保障叫均贫权。男女发生关系叫先占,男子与怀他人孩子的女子成婚叫拾得遗失物,身染风流病叫发现埋藏物。提干叫不当竞争。高考叫稀缺资源开采。男女分手叫放弃占有权,意外怀孕叫不可抗力。收养叫拾得抛弃物。花言巧语追女孩叫广告夸张或涉嫌欺诈。不履行婚约叫缔约过失。性格不合叫重大误解。求婚叫招标,结婚叫中标。分居叫行使不安抗辩权或叫进入歇业和清算法律状态。男人包二奶叫扩大家庭承包范围,女子未婚先孕叫预期违约。”
从法治的要求来讲,不仅要有权威,还须无歧义,也就是让每一个公民明白知晓。所以,法律语言如何体现法治的魅力、呈现法制的威力、表现法律的活力、显现法学的实力,将是当下乃至未来从司法实践者到理论研究者任重而道远的使命和责任。
因为社会正义不仅需要通过实体法律规范来确定,还需要通过程序法律来实现,更需要通过法律语言来准确表述与正确表达;因为司法正义不仅需要看得见,还需要听得懂,更需要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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