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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入世形势 推进检察改革

发布日期:2005-03-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入世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我们要从“三个代表”要求的高度,科学分析和全面认识入世后检察机关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认清机遇、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坚持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目标,深化检察改革,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一、入世是我国的法治进程的巨大推动力量

  入世是中国政府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所作出的战略决策,是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一致的。因此,入世符合我国的根本利益,总体上说机遇大于挑战。我们必须认清机遇,抓住机遇,用好机遇。只有充分认识入世给检察事业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才能领会党中央作出入世决策的根本意图,才能抓住应对入世工作的重点,善谋对策,才能增强迎接挑战、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

  (一)入世对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的主要影响

  入世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历史必然,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新阶段。入世给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带来的发展机遇和有利条件是多方面的,在政治上,有利于我们直接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权益,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有利于我国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有利于促进两岸经贸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为早日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在经济上,按照世贸规则办事,有利于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环境的改善,使我们能够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更高的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利于我国根据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提高产业和产品竞争力,提高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有利于我们建立一套适应国际通行做法的外经贸法制体系,促进在经济工作中依法办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符合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在文化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利用后发优势的有利条件,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等现代文化,借鉴外国一切优秀文化成果,进行文化创新,符合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二)入世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主要影响

  世贸组织本身就是以规则为基础的,是多元文化相互碰撞和整合的结果。它给我们提供了建立在非歧视待遇原则、市场开放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等原则基础上的一系列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制度。入世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将会进入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首先,入世意味着依法行政的全面实行。入世后,政府行为包括决策及其执行要受到世贸规则的规范和约束,并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接受世贸组织及其成员的监督。这为我们从外延上和内涵上继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管理方式提供了契机。它不仅会使党中央多年来倡导的政企分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落实,而且会使作为构成法治之实现的最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行政法等公法制度的改革顺利推进。在世贸体制下,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将会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和支持,中国实现法治国家的进程将会加快步伐。

  其次,入世意味着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入世后,我国必须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包括商品的自由流通、服务的自由流动和知识产权的合法转让),为市场经济秩序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虽然世贸规则的主旨是保护外国供应商的,但是它在产权制度和交易制度等领域建立的规则反映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在法律制度上与世贸规则接轨,从中受益的不仅仅是外国供应商,更主要的是我国的公民和法人。中国承诺,“在不迟于加入时,中国废止和停止其实施效果与WTO国民待遇规则不一致的所有现行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2段) “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段) 为了保持中国法律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我们必须进行大量的法律法规的清理、修订和完善工作,世贸规则转化为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过程,也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近年来困扰我们的各部门、各地方自行其是、政出多门、相互矛盾等问题将会逐步地得到彻底性的解决,而且目前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有关不平等保护(歧视性条款)的法律制度将通过一系列立法逐步消除。例如,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至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董事、经理等相关人员,而非国有公司、企业,如集体、私营企业中的经理等相关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按刑法的规定则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能受到应有的刑事追究。这类涉及国有经济主体与非国有经济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不平等保护的条款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需要逐步修改。

  第三,入世意味着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将得到加强。入世后,司法改革将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向纵深发展。根据承诺,“中国将修改有关法律和法规,以便有关的国内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议定书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程序要求相一致,而且,负责此类审查的司法机关必须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将不对审理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  这一承诺的内容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重申了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权,突出了司法的权威性,而且特别强调了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入世后检察改革的可能趋势

  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并负有重大的责任。入世,使中国法制建设进入了崭新的的发展阶段,也使检察事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有利条件。

  (一)入世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的。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一再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并指出检察机关的惟一职权就是监督整个国家对法制的真正了解,保障遵守统一的法律规定。近年来,在讨论司法改革问题的过程中,有的人试图否定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改变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使其变成单纯的公诉机关。这种观点,不仅不符合世界历史发展的潮流,而且不符合中国履行入世的有关承诺的需要。中国承诺,《WTO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适用于全部关税领土,并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 虽然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途径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宪法规定的专门性的、强制性的和权威性的法律监督,而且其监督的范围包括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律的实施,因而是一种最有效的常规监督途径。法律监督的强化和有效运作是维护法律统一和尊严、防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手段,在国家法制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法律监督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立法完善、执法严明、法制文明的重要标志。因此,入世后,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是中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必然走向。

  (二)入世有利于检察机关探索和开展公益诉讼,促进公诉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不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以及垄断案件日益增多,这些案件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可是一旦受到侵害,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无人应诉、无力应诉、不愿应诉等问题,致使国家和社会利益遭受损害。从法理上和国际惯例上看,检察机关都有必要作为公益代表提起民事诉讼。民事公诉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弥补市场失灵,监督行政失职行为。在世贸组织的几个主要法律文件(如GATT,GATS,TRIPS,SCM等)中,都有关于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的规定。虽然我国只承诺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没有承诺对抽象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是,从我国作出的其他有关保持全国法律统一性的承诺及其履行的需要来看,要保持与贸易有关的所有法律制度包括地方法规的统一,仅设有当事人提请国家主管机关注意的权利是不够的,必须设置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才能保证其实现。我们应当看到,不论是当事人(包括外商)还是检察机关,参与对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对实现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统一都是利多弊少,特别是建立有关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制度,确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正义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三)入世有利于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权威

  入世后,国家、法人和个人之间的国际交往会比以往更加频繁和开放,法院司法公正与否,已不再仅仅是中国国内的法治问题,而且是关乎中国能否信守入世承诺和国际形象的问题,因此加强审判监督也就比以往更加重要和紧迫。检察机关必须更加严格地监督法院审判工作,对于法院判案中出现的违背WTO规则和国家法律的不公正现象,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倾向,必须积极、及时、有效地予以监督纠正。依据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诉讼领域主要是通过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对各种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审查和提起公诉,抗诉,对刑事侦查活动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以及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活动实行监督等形式得以体现。在侦查监督方面,如果发现侦查活动中存在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该捕不捕、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法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等违法办案情况,应当坚决依法纠正,以保障人权。在审判监督方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不论是有罪不究,还是冤枉无辜,也不论是重罪轻判,还是轻罪重判,只要属于罚不当罪的,都要依法提出抗诉,同时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要依法启动抗诉程序,以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在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监督方面,要坚决依法纠正违法保外就医、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另外,检察机关还应通过大力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杜绝徇私枉法现象,确保司法公正。根据近几年开展诉讼监督的成功经验,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加强诉讼监督有助于排除妨害公正司法的各种因素,实现世贸规则所要求的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因而,入世后,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将会得到进一步发展。

  (四)入世有利于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实现法制化、集中化、专门化

  为了履行国际承诺和适应WTO规则,我国将会促进和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和扩大政府及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市场行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腐败现象在总体上将会呈下降趋势,反腐败的社会和政治环境将会进一步改善,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策略将会基于这一局势作出相应的调整。具体而言,加入WTO,对我国的反腐败工作至少有五大益处:一是外资企业的涌入,不仅增加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压力,而且带来了先进的企业管理规范、模式和经验,促进国内企业管理规范化,如增加财务管理透明度,将使企业内部以权谋私、贪污挪用等腐败现象逐步减少。二是为了同WTO规则接轨,我国法律中一切不利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规范和制度都将予以修订或废除,从而消除了为谋求市场垄断而主管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等腐败现象的法律基础,将有效地遏制与不规范或不公平的市场行为相关的腐败现象。三是关税率的降低、进出口贸易渠道的拓展以及海关和检疫部门执检行为的规范化,对走私、贩私及其相关的腐败现象将会起到强大的打击和遏制作用。四是WTO规则严格要求政府与企业分离,成为纯粹的市场管理者,而且随着政府管理市场方式的法制化、透明化,政府管理人员的数量将会大量削减,政府官员的待遇相应地得到提高。这不仅使管理行为滋生腐败的可能性大大减少,而且使政府官员腐败的动机减弱。五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治局势的稳定,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将会朝着民主化的方向发展,政治的进一步民主化,将会使某些现在难以克服的与人事任免相关的腐败现象从根本上得以解决。以往,为了遏制腐败,同时也为了向世界表明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能力,进一步壮大反腐败的声势,采取了一些行政性措施。入世后,这方面的行政性措施将会受到WTO规则及其所要求的政治环境的影响逐步减少,法治的决策将会增加。WTO的大部分成员国以及WTO本身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崇尚法治的,这就要求反腐败工作必须遵循法治原则,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另外,从侦查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犯罪侦查职能走向专业化和集中化,这是提高侦查效率和加强侦查控制的需要,也是当今的世界潮流。

  (五)入世有利于检察人员转变作风,更新执法观念

  世贸规则中的四项基本原则都同检察工作和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具有一定的相关性。随着我国入世,这些原则将转化为国内法并得到贯彻落实,而且通过日常的商品经济生活的方式普及和深化。其一是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是世贸规则中最重要的、基石性的原则,也是每一个成员在立法、司法和行政工作中都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条款要求,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及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国民待遇条款要求,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同等的待遇。非歧视原则本质上意味着每一成员应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它是宪法中平等原则在贸易规则中的表现和具体化。其二是透明度原则。它要求成员方应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不公布的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通知世界贸易组织。它要求成员依据公开的、统一的法律法规而不是内部文件来行使管理权。这是增加国家管理活动的可预见性、合理性和防止腐败的重要原则和措施。其三是自由贸易原则。世贸组织倡导并致力于推动贸易自由化,要求成员方尽可能地取消不必要的贸易障碍,开放市场,为货物和服务在国际间的流动提供便利。中国接受了《WTO协定》(包括《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法律上就意味着中国接受了自由贸易的观念和制度。其四是公平竞争原则。在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下,公平竞争是指各成员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公平贸易原则既涉及成员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成员方的企业行为。因此,入世后,随着上述世贸组织基本原则的实施,平等观念、透明度观念、自由开放观念和公平竞争观念将会直接影响我们检察人员的思想观念。我们要以入世为契机,主动地、积极地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牢固地树立平等、透明和公平的执法观念。

  (六)入世有利于改善检察机关的执法环境,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保障机制

  按照世贸规则,行政机关要统一、公正、合理地执行与贸易有关的法律及其他措施,司法机关要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司法审查,  以及上述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通过立法转化为国内法,平等、透明度、公平、自由等观念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普及,都将为检察机关强化监督、公正执法营造良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文化环境。在公正执法方面,以说情等方式干扰办案,以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等滥用权力方式阻挠办案等影响公正执法的现象将会逐步减少。在执法保障方面,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差、装备落后、经费不足等影响执法工作的状况将会逐步改善。当然,执法环境和执法保障是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同整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密切相关。我们相信,入世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综合国力的提高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许多现在难以解决的问题都会逐步解决。在人才方面,正如公平竞争会导致商品供应的极大丰富一样,随着入世后人才的公平竞争机制的建立,社会各方面包括检察机关需要的优秀人才也将大量涌现。这就为检察机关通过改革自身的人才竞争机制,吐故纳新,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创造了社会条件。

  认清机遇是抓住机遇和用好机遇的前提,而认清机遇的关键是学习。首先是学习世贸规则。只有全面了解世贸规则,准确把握世贸规则的精神,才能科学地分析和预测入世给我国经济、政治和文化等方面带来的影响,才能结合检察工作的特点认清入世给检察事业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其次是学习他人的研究成果。关于入世及其带来的机遇问题,对我们大家来说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无论在思想认识方面,还是在知识准备方面,乃至在专业水平方面,我们都有自己的局限,只有不断地吸取他人的研究成果,以人之长补己之短,才能全面地、科学地认识入世给我们带来的机遇和有利条件。

  三、找准位置,把握方向,深化检察改革

  入世给我国检察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新机遇和有利条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机遇存在着,问题是要善于把握。”我们认为,认清机遇的关键是学习,抓住机遇的关键是找准位置,用好机遇的关键则是要深化改革。

  (一)抓住机遇的关键是找准位置

  第一,要看清大局。江总书记多次强调,我们要善于从国际国内政治大局出发考虑问题,切实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根本利益。我理解,在研究如何抓住和用好入世给我们检察事业带来的发展机遇这个问题上,看清大局有三个方面的意义。其一是从大局着眼,从长远考虑,避免受一时一事的影响。入世的过程充满了斗争和曲折;入世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同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的斗争不仅会发生,而且会长期地存在,有时还会很尖锐和复杂。在同西方发达国家的斗争过程中,我们要有清醒的政治头脑,坚决地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其二是立足于大局,排除部门本位主义的干扰,科学地分析和全面地理解入世带来的机遇。我们的目标是要抓住入世给检察事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并不是要借机谋求某种部门的或地方的利益。检察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检察事业的发展问题必须纳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框架中进行考虑,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从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考虑。是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这是我们分析和判断检察事业发展机遇的基本标准。其三是保持政治敏锐性,防止各种形式的打着“合作”、“援助”幌子的和平演变活动。入世后,中国将在更广的领域里、在更深的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国际交往更加频繁。我们要居安思危,增强忧患意识和防范意识。在处理有关问题时,既要着眼于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也要联系国外形势的发展,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

  第二,要找准方向。入世后,检察事业必然要向前发展,问题是要找准方向。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探索检察改革问题,入世后,检察事业和检察改革的方向会受到什么影响呢?对这个问题,我认为要从两个方面看,一是可以肯定世贸规则是尊重各国主权、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不要求一成员设立与其宪法结构或其法律制度的性质不一致的法庭或程序, 中国绝不允许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结构。由此可见,入世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不会受到直接影响,更不会削弱。二是为了适应我国入世后全面履行承诺的需要,对检察机关的职能和相关制度进行一些调整是可能的,但是,基本方向仍然是法治,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要按照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因势利导,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深化认识,逐步找准检察事业的发展方向和检察改革的走向。

  第三,要脚踏实地。入世,将通过立法、执法环境的改变和思想观念的转变等途径对检察工作产生长远的、深刻的影响,但是,中国所作的承诺中没有一项涉及检察机关,因而对检察工作没有直接的影响。  这应当是我们讨论入世给检察事业发展带来机遇问题的基点。按照世贸规则,立法上要符合透明度原则、非歧视原则和自由贸易原则,行政执法上符合统一、公正和合理的要求,司法上要符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要求。在西方三权分立的模式中,检察机关是没有独立地位的,但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独立的宪法地位。虽然中国入世的承诺没有直接涉及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根据自己的宪法地位和性质应当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障立法、行政和司法各部门实现世贸规则的要求。换句话说,检察机关的立足点是法律监督职能,只有脚踏实地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才能为我国全面履行入世承诺服务;甚至可以说,只有脚踏实地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才是我们为全面履行入世承诺服务的正确途径。对于我们检察机关来说,要抓住入世带来的机遇,最基本的要求是要找准自身在国家政权结构和法制建设中的位置,以维护司法公正、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目标,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现在,谈论入世影响的人比较多,但是认真地阅读入世文件和世贸规则原文的人比较少。甚至有的人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我们要努力通过科学研究和论证而不是凭想像和推测来认识入世带来的机遇,更不能以未来的某种可能性为根据,脱离实际,盲目行动,妨碍检察职能的正常发挥。

  (二)用好机遇的关键是深化改革

  只要我们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和不断深化检察改革,检察机关就一定能够利用好入世的机遇,迎接对外开放新阶段的到来。

  首先,以入世为契机深化检察改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入世、融入世界经济发展主流,必然对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提出新的变革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改革,自觉地革除一些与现代法治相抵触的思想观念,探索改革那些与国际通行规则不一致的制度和做法的途径,逐步完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检察工作的业务工作机制、干部管理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以入世为契机,完善检察制度,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坚决克服和清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平等地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对外开放事业。

  其次,适应入世后人才竞争形势的需要,通过改革检察干部管理机制,抓好班子,提高素质,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挑战,从根本上讲,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一是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要建一流班子,带一流队伍,创一流业绩。特别要把选拔好、培养好、管理好一把手作为检察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中之重,切实抓紧抓好。二是要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人民满意的政法队伍。三是要认真落实科技强检措施,加强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不断提高检察机关运用高科技手段打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四要大力弘扬正气,唱响主旋律。要以人民满意为最高标准,深入开展“争创”活动,努力在检察工作的各个方面都培养和树立一批先进典型。不断推动政法工作上水平、上台阶。2002年3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和《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检察官职业的特点,在总结吸收以往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这是一项推进检察队伍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新时期检察官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适应入世后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逐步完善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我们要始终坚持用观念更新和理论创新带动工作创新和机制创新,在深化改革中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在入世的新形势下,我们必须顺应时代发展和法治进步潮流,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公平、统一、廉洁、文明等现代司法观念,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要善于运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研究和解决检察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创新和发展检察理论,深刻把握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有利于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有利于强化监督、公正执法,有利于提高检察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出发,不断创新检察工作机制、队伍管理机制和执法保障机制,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使检察工作紧跟时代步伐。具体而言,要重点推进如下几个方面的业务工作机制的改革:其一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改变长期以来办案工作环节多、权责不明晰、错案追究制难以落实的状况,首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部门进行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探索建立在检察长领导下,由主诉检察官独立承办案件,对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决定负责的办案工作新机制。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办案机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符合现代诉讼规律,增强了检察官的办案责任心,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我们要在实践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和完善。其二是检务公开。检务公开的推行对于增加检察活动的透明度,保证检察机关公正执法、依法办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实践情况看,检务公开落实得还不到位,有的是坚持不够,没有全面落实;有的是对检务公开缺乏正确理解,认识不统一。因此,从检察改革的角度来看,要进一步实现和保障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还要继续坚持检务公开,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的内容、规范检务公开的形式,保障律师提前介入制度的落实,推行证据开示制度,加强控辩双方的庭前证据交流,依法公开不起诉的程序,保证不起诉的正确适用。

  最后,随着入世后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和财税体制的改革,逐步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保障机制。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经费紧缺、装备落后的状况是制约检察事业发展、影响执法水平提高和检察工作正常开展的一个重大问题。完善执法保障机制不仅是强化监督、公正执法的重要保证,而且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的必要条件。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也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检察经费没有法律上的保障,受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制约,经常使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难以实现。在入世以后,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独立性和统一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坚持和实现司法的统一性,限制和消除司法活动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于加入WTO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解决司法独立性和统一性的问题,除了在人事管理方面应进行改革和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外,最重要的就是在经费管理方面更需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能否得到保障,直接关系到司法活动能否独立及司法官员能否廉洁公正。目前无视司法机关的工作特点,对其经费采取与行政机关同样的地方经费包干的做法,致使司法机关经费对地方财政的严重依赖。特别是对于地方检察机关来说,地方利益的损益直接决定其办公条件和工作人员福利的好坏,这是地方检察机关不能不随时随地关注地方利益的重要原因。因此,解决经费问题,摆脱地方的牵绊,嬴得经济上的独立,方能祛除地方保护主义滋生的土壤。

  最高人民检察院·张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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