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纠纷宣判 债权人败诉
发布日期:2011-03-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法院认为黄先生最后一次给谢女士发送的电子借条,谢女士没有回应表示反对,因此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按该电子邮件内容,借款应从2010年10月份起返还,黄先生关于还款期限未到及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抗辩于约定有据,故驳回谢女士的诉请。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民间借贷,债权人起诉并且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会拍卖债务人的 1个回答0
- 债权人是向哪个法院提交申请破产程序纠纷<<上诉书>> 4个回答20
- 民间借贷无法偿还时可否协商债权人转换成资产股份??? 2个回答10
- 离婚前债权债务纠纷 3个回答0
- 民事借贷纠纷的答辩人,可以由子女代替吗? 2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