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三折的婚房纠纷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个月后,王浩的父母得知他们离婚的事情,感到异常惊讶,尤其听说房产归李丹所有后,更是生气。他们提出这套房产是2004年2月,王浩的父母以儿子的名义出资购买的,仅仅是为了将来百年后省去继承方面的手续,但应该是父母的房产,要求李丹返还。李丹也感到非常意外,因为她只知道,王浩去年就早已告诉他委托父母购买了一套房产作为婚房,只等2005年交房后就回来和她结婚。李丹为此还花了自己很多积蓄装修该房,添置家具家电,婚后也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屋里。所以,她坚决不愿意返还。僵持不下,王浩的父母只好将李丹与王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李、王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无效,要求返还上述房产。
庭审中,王浩的父母说,王浩在购买房产时并没有出资,购房款都是父母出的,而且离婚时王浩还没有取得产权证,无权把房产给李丹。王浩出国没有回来,委托了律师出庭,答辩说,该房产的确不是自己出资购买的,都是父母出资的,且房产证也一直没有办理,当初与李丹协议离婚时因为对国内的法律不太了解,急于离婚,就被迫答应了李丹的要求,顺从李丹的意思在协议上签了字,并不知道自己无权处分父母的房产,也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浩的父母出资以王浩的名义购买房产时,王浩与李丹并未结婚,该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浩与李丹离婚时,一并将既不属于王浩的婚前个人财产,又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协议确定归李丹所有,缺乏法律依据,也侵犯了王浩父母的财产权益,故判决离婚协议中有关处分该房产的内容无效。李丹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想不明白,明明离婚时王浩已经把房子给了自己,怎么现在又要回去了呢?于是,她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经过三个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浩的父母以王浩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王浩即为所购买房产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虽然王浩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王浩,因此王浩在离婚协议中对房产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父母的诉讼请求,房产归李丹所有。
就这样,一年里,李丹结婚后又恢复单身,房子协议归了自己,一审法院又判无效,好在最终二审法院还是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这趟一惊一喜、上上下下的过山车才算到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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