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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能算夫妻共有财产吗

发布日期:2011-03-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事 件:

  丈夫:妻子要共享MBA含金量

  周先生于1990年与杨女士认识,经过3年的恋爱,在1993年正式结为夫妻。1998年,由于意识到MBA的广阔就业前景,周先生从原单位辞职,到武汉某大学参加MBA班学习,在念MBA期间,除周先生靠零星的兼职工作赚取费用外,其学费、小孩及家里人生活费用主要由杨女士负担。2001年周先生从MBA班毕业,以10万元的年薪被福州某企业聘请为副总经理,负责企业的全面管理。

  由于周先生的薪水足以支付全家人的费用,杨女士于2002年初从单位辞职,专心在家相夫教子。但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周先生与杨女士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频频争吵。今年3月份,周先生与杨女士意识到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法弥补,于是协议离婚。

  周先生告诉记者,由于妻子杨女士对这个家庭付出比较多,所以在对共同财产分割时,他除要了一些必要的生活用品外,大部分财产都留给了妻子。“对于妻子的这些要求,我都答应了,但没想到她却提一个要求,让我陷入了两难选择。”原来杨女士认为周先生念MBA的钱是她辛辛苦苦劳动提供的而且也是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现在周先生利用MBA赚钱,这些钱也应算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要求周先生离婚后,每年都要将薪水的10%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给她。

  但周先生对妻子的这个要求难以接受,他认为虽然念MBA的钱是由妻子提供的,但其中也有自身努力的结果,况且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是婚姻持续期间赚的钱,而离婚后赚的钱根本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财产,他凭什么要分一部分给她呢?

  争 议:

  妻子:母鸡一起养大,生的蛋二人都有份

  记者为此采访了周先生的妻子杨女士,杨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她向周先生提出这个要求完全合理。

  杨女士告诉记者:“我和老周是在1993年结婚的,那时两人工资都不高,而且我们两人都有双亲,所以每个月都过得紧巴巴的。1998年,老周有一天突然回家表示他想辞职不干,准备念MBA去。刚开始我不同意,因为那时我们的孩子也念幼儿园了,随时需要钱,而我的单位效益也不好,每个月的工资才几百块,如果老周这时念MBA,不但每年要交上万元的学费,而且生活费等什么全部加在一起,是一笔非常大的费用,单靠我的那几百元钱根本解决不了。”

  那段时间对杨女士来说,简直不堪回首。“直到今天,我仍然不敢想象那几年我是如何度过的。为了老周的学费、全家人的生活费,我什么活都干、什么苦都吃。正因为那段日子的过度劳累和辛苦,我的身体一直很虚弱,稍微工作就很劳累,现在根本做不了什么事。况且家里现在根本没有什么财产,与我当初付出的相比,简直是少得可怜,所以我才向老周提出将其收入的10%分割的要求。”

  杨女士还认为,周先生用MBA赚的钱也应该算共同财产了。其实这很好理解啊,就像现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股票赚了5万元钱,这5万元就是共同财产一样,周先生念MBA用的是共同财产,其收入也自然算共同财产。打个比方,我们一起养只母鸡,生的蛋当然应归两人所有。

  说 法:

  专家:专业技能无直接财产内容,不能分割

  那像杨女士提出这种要求是否合理?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又是如何规定的呢?记者为此分别采访了福建省法学会秘书长张元及福建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祥健。

  他们表示,杨女士的要求不受法律保护,专业技能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不具备财产的法律特征,是不能分割的。其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是指能满足人的需要,能为人所支配、控制利用的收益;而MBA是人为了适应生存需要而掌握的技术和能力,是人的一种生存能力的体现,属于专业技能的一种,而专业技能虽然能为当事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但其本身却不是财产,因此不能把MBA看作是财产,其实这些技能还包括驾驶执照、厨师、美发等特殊技术。二、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也就是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必须是婚姻关系存需期间所得的。而本纠纷中,杨女士认为周先生离婚后的收入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是不是说杨女士就很难从周先生处获得补偿呢?不是这样的。根据《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纠纷中,杨女士因为身体比较柔弱且谋生能力较差,因此可要求周先生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而周先生也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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