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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与前妻的性生活细节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www.110.com 2010-07-23 14:32

    朱某(女)与郝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离婚后,郝某多次向他人宣扬自己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生活细节,给朱某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朱某为此多次找到郝某,要求其自重,不要再宣扬这种事。郝某不听劝告,继续用污言秽语公开向他人描述自己与朱某的性生活细节。朱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郝某停止侵害行为,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郝某宣扬自己与前妻朱某的性生活细节,是一种公开朱某隐私的行为,我国法律虽然没有确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反对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并规定因宣扬他人隐私或公开他人隐私材料而致人名誉损害的,视为侵犯他人的名誉权,按名誉侵权处理。显然,本案中的被告郝某宣扬前妻朱某隐私的行为,足以使朱某的社会评价得以降低,即足以使朱某的名誉受到损害,侵犯了朱某的名誉权,应支持朱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郝某的行为是对自己私生活的处分,公开的是自己个人的隐私,而非原告朱某的隐私。郝某的性生活是其个人隐私的一部分,郝某的这一隐私必须由两部分组成,即郝某的行为和其性伴侣朱某的行为。这就是说,朱某必然是郝某的性活动这一隐私的组成部分,离开了朱某就不能构成这个隐私。由此可见,郝某宣扬自己与前妻朱某的性生活,是宣扬自己的隐私,完全是郝某对自己私生活的一种处分。当然,郝某宣扬自己的这一隐私,可能给朱某带来不良影响,但郝某的这种行为只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应受到舆论的谴责。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认为郝某的行为侵犯了朱某的名誉权。

    原告朱某的性生活,是其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告郝某向他人宣扬自己与朱某的性生活细节,是一种宣扬朱某隐私的行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隐私有三种基本形态: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性生活是个人私事中最核心的组成部分,是公民的最大隐私。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共有的隐私,且这种共有是不可分割的,所以,任何一方宣扬自己的这一隐私必然同时宣扬了对方的隐私。本案中,郝某宣扬自己与前妻朱某的性生活,必然涉及朱某的性活动,因此,郝某在处分自己的这一私生活的同时,必然宣扬了朱某的隐私。另外,从整个案情不难看出,郝某是在打着宣扬个人隐私的旗号来宣扬朱某的隐私,从而实现不可告人的目的。那种认为郝某宣扬的仅仅是个人隐私的观点是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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