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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1-03-09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案例一: 记得放假在家里时看了一个央视二套的“经济与法”栏目的案例,仍记忆犹新。案例的主人公是一个来自农村的保姆,她经人介绍去伺候一位老人,这位老人有儿有女,但却得不到子女的关心和照顾,在伺候这个老人期间,这个保姆可谓是十分精心,就像伺候自己的老人一样,老人后来很感动,就与这个保姆口头约定,保姆要伺候这个老人终老,老人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子以遗赠抚养协议的形式给了这个保姆,在后来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保姆对老人悉心照顾,并且和自己家人搬进了原归老人所有的房子里,哪知老人在临终前突然反悔,,以该协议自己没有签名,尚未生效为由,撤销了该协议,又把上述财产以遗嘱的形式,分给了自己的子女,二人对簿公堂,法院理所当然的支持了老人的主张,后来老人去世了,他的那些子女便向保姆要回了房子,保姆没了房子,就没法在城市生活,只得和家人回了老家。

  案例二: 与此类似的便是当时轰动一时的”二奶案”。四川省的蒋伦芳与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此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其居住地周围群众也都认为二人是老夫少妻关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的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2001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2001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逝。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当日下午,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泸州市纳溪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并于2001年10月11日做出驳回原告张学英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学英不服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于2001年11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当庭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我的思考:这两个都是关于遗赠的案件。遗赠是指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增的人称遗增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遗赠作为公民处分自已私有财产的一种方式,集中体现了民法作为私法赋予公民的自由选择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大多关注遗赠人的权利,而忽略了受遗赠人权利的保护,我想这与我国传统的赠与观念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别人给是一种施舍,不给也别奢求,假如别人给那么即使欣然接受,但在内心感觉亏欠,显得不是那么理直气壮,与西方契约神圣自由的观念有着截然相反的差别,况且基于我国的法治的大环境,法律从来就没有真正理直气壮的承认过自己的地位,那该死的“法律工具论”仍然在我们国家甚至是相当一部分专业人士的观念中占据统治地位,真正的法律信仰的缺失,给了虚伪的道德以可乘之机,那么也由此在现实生活中出现许多问题,但凡出现有遗赠的法律关系的纠纷时,舆论总会让受赠者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使之首先陷于忘恩负义的道德窘境难以自拔,继而丧失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力量和勇气,使诸多类似的案件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公民的正当权利不能得到合理的保护,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性。

  这两个案例归根结底是道德与法律的博弈和冲突的问题。立足于中国法治的现状,二者胜负完全取决于无能的法官的自由裁量,这种自由裁量往往毫不犹豫地倾向和屈从于所谓的道德,所谓的民意!记得有这么一句话,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然而能否就以此武断地说,法律就比道德矮一头或者说法律是道德的小弟弟呢?引用一篇文章的一句话:“法律要成其为法律,道德就不能成为其藩篱!”



【作者简介】
苗武胜,单位为河南城建学院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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