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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离婚案例引发的普法思考

发布日期:2009-07-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日,龙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女方赖某要求与叶某离婚,同时诉请婚生子叶某某随她生活。本来这是一件极普通的离婚案件,但当我们通知被告方应诉时,由于被告方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及对法律知识的极度匮乏,使得我们办公室的气氛陡然紧张起来。当我们告知是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时,被告方怒不可遏:“女方有什么权利要求离婚,她是我家花了彩礼,请了客‘买’到我家做老婆的,我不起诉离婚,她就永远得在我家,她没有权利要求与我离婚。”当我们告知他女方的第二个诉讼请求时,他青筋暴跳,几近抓狂,拍着我们办公室的桌子大叫:“她真是无法无天!孩子是我家的,她有什么权利要求把孩子给她养……”他同时给了我们一个比喻:他家的母鸡生了个蛋,你说这蛋是母鸡的,还是他的?看着他几近疯狂的表情,我们慢慢地给他解释国家“婚姻自由”等政策,他慢慢地被我们劝说通了,领走了应诉手续,但临走时又丢给我们一个问题:“女方起诉男方离婚,女方要不要赔偿我的青春损失费……”

    如今农村法律知识极大普及,农村法律知识贫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状况有了进一步改变,法制教育与实践紧密结合,为加强社会注意法制建设,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村特别是偏远山区,普法教育仍然存在诸多难题。特别是部分农村普法教育的落后,阻碍了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

    当前农村普法工作主要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乡村领导对普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借口发展经济工作,把普法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采取消极应付的态度。认为普法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观念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

    二、农村普法工作面广量大,普法对象集中难。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税费改革后,农民忙着种自己的责任田,不愿将自己的时间耽误在学习上。同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农民经济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大量人员进入城市寻找工作,普法对象更难集中。

    三、内容难理解,由于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抽象的法律条文学不懂,记不住,影响了学法的积极性,使普法效果难以保证。

    四、农村经济状况发展的不平衡,造成乡、村的普法经费不足,普法所需要的宣传资料、教材、普法装备等严重缺乏。客观上制约普法工作的正常进行。

    当前农村普法工作中的对策:

    一、组织领导作保证。区乡领导干部既是普法教育的领导者、组织者,又是普法教育的重点对象,必须充分认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作为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经济建设的重要保障措施,将其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二、增强普法的灵活性。针对农民生产生活中的特点,普法工作要尽量避开农忙季度,努力做到生产、普法两不误。在形式上要把电影普法、文艺普法、法律咨询、法律集市、普法一条街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普法方式综合在一起,通过以案说法、图电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把抽象的法律条文变成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墙头诗”“快板书”“顺口溜”从而使农民学法时坐得住、听的懂、学的进、记得牢。

    三、保障好必要的普法经费,不断改善现有装备。拥有先进精良的普法装备和必须的经费保障,是加大普法力度的重要条件。因此乡镇级财政要把普法依法治理经费纳入正常的保障范围,严格按照标准列入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镇村两级普法经费紧张的困难,以保障普法教育的顺利进行。

 

 作者:龙南法院 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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