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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风暴后的责任为何缺失

发布日期:2005-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国家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一份揭露众多国家机关财经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审计报告,着实让国人享受了一回“审计风暴”的畅快。2004年12月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常委会期间,由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了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的通报,使风暴得以平息,人们似乎看到了满意的结果。

  然而,在人们满意的背后,我看到政府责任的缺失。有关部门的整改情况报告虽然说明了根据审计报告查处了若干违法违纪行为,但是,仅有对直接违法违纪责任者的查处是远远不够的,为什么没有人对那些出现严重违法的部门承担责任?出现违法情况,执行者当然要受到处罚,但出现严重违法问题的部门领导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这些出问题的部门领导应承担两种责任:一是应对本部门出现严重违法行为承担领导责任;二是由于违法人员大肆侵吞、转移国有财产,使国家的预算在该部门不能得到落实和执行,因而应承担政治责任。在一个民主责任制政府下,政治官员没有负起政治责任是要导致辞职或免职的。更何况在2004年审计报告中揭露的众多财政违法行为中,有些部门领导直接参与决定、或授意决定、或有意放任下属违法,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应该直接承担违法责任。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行政机关是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府,这种负责具体到制度上,就是政治官员对自己的政治管治行为承担政治责任。人大不直接面对事务类官员,只面对政治类官员。事务类官员出现管理方面的严重事件,政治官员应承担责任。

  在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的工作机关提交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的通报中,我们没有看到任何一个政府部门领导为他们部门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上述责任而受到任何追究。也就是说,没有人对审计报告查出的如此严重的财政违法行为承担政治领导责任,受处罚的还只是那些具体违法的官员。这就是我国审计8年来(从1996年以来每年国家审计都揭露了大量这类严重财政违法行为)屡查屡犯,财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政府部门的单位成百上千,每个部门下属有众多的单位,是否遵纪守法要靠各部门领导负责任地管理监督。下面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要找领导问责。只有各级领导建立起责任制,实行严格管理,才能建立起公务员的责任制,防止违法和失职。如果没有这种责任制,靠审计机关直接面对千百个单位,即使查出一个严肃处理一个,也只是狐狸身上拔毛,无关其痛痒,无碍其偷鸡。只有对出现财经违法行为的单位领导严究其责,才能抓纲契领,防止出事。让领导承担部门的严重违法和失职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的责任制政府的应有之义。

  审计问题的领导责任缺失,反映了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制的缺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就在于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没有这两个负责,我国的民主就会无法落实。什么叫负责,就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政府官员对负责的全部工作承担责任,出现大的失误、违纪或违法行为时要引咎辞职或被罢免,我国政府在提出建立法治政府的目标中,已意识到建立责任制政府的重要,这就是说,责任政府不仅要求官员对重大事故灾害责任负责,更主要的是对自己和部下的违法和严重违纪行为承担责任。

  这次对审计报告的反馈也同以往一样,只是由有关部门提供了一份情况通报,而负责制的做法应该是政府向人大正式提交一份“关于审计情况查处结果的报告”,或由被查出问题的政府部门就出现的问题主动向人大作出说明;人大也应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质询。提交情况通报,把本应只对政治官员负责的普通官员的处理情况报到人大,而应该负政治责任的官员却没有向人大负责,实在是责任制的错位。

  建立政府和人大选任的官员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责任制,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性问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让人大选任的官员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负责,就是解决长期以来审计屡查屡犯问题的有效途径。

  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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