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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基本制度考点真题法条独家解读

发布日期:2011-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考点精讲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考点精解一: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4)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5)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6)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7)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也应当组成合议庭。

  2、合议庭评议的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规则。

  考点精解二:回避制度

  1、回避的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注意:(1)审判人员是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员是指专职的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时,如果符合回避情形的,也应当自行回避。(2)不属于回避的范围:证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不适用回避规则,是因为证人本身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即使他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也应当作证人;诉讼代理人不存在回避问题。

  2、回避的情形

  (1)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注意: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注意:以上情形可以概括为:和人有关系、和事有关系、有其他关系。

  3、申请回避的时间

  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4、回避的决定

  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注意:(1)回避的决定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三级;而在刑事诉讼中是两级,审判长没有决定权;(2)若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无理的回避申请,如某审判员审判水平太低,审判长可当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

  5、回避决定的复议

  对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该以决定方式作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应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

  注意: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

  6、回避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后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注意:这和仲裁是不一样的,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仲裁庭决定重新进行仲裁,当然也可以不重新进行仲裁;

  (4)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考点精解三:公开审判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理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

  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3、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申请不公开审理)

  注意:公开审理与开庭审理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开庭审理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相互对质的情形。而公开审理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有与本案无关的人参与旁听。也就是说,不管案件是否公开审理,它都是要开庭审理的。另外,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

  考点精解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存在如下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重点法条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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